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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人上班突发疾病48小时死亡案:泽良工伤律师认定视同工亡,助家属获赔百余万元
2026-09-11      433     

广州某建筑工地,老杨做保安五年。2024年6月的一天上午,他在岗亭值班时突然倒地,工友发现后紧急送医,诊断为突发性脑溢血。虽经医院全力抢救,老杨仍在次日凌晨去世,从发病到离世不足48小时。老伴带着儿女从老家赶来,等来的却是单位的冷言冷语。

单位推诿:“他自己有病,跟公司没关系”

老杨的家属找到项目负责人,对方说:“他是自己脑溢血,属于自身疾病,又不是干活受的伤,跟公司没关系,公司最多给点慰问金。”老杨是家里的顶梁柱,说没就没了,单位一句“自身疾病”就想撇清。找到泽良律师时,老杨的老伴红着眼问:“他是在上班时候倒下的,人就没了,厂里说跟他们没关系?”

锁定48小时视同工亡规则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老杨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完全符合视同工亡的法定情形。律师随即指导家属收集证据:一是老杨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二是事发当日的排班表和考勤记录;三是岗亭监控视频,完整还原发病经过;四是医院急诊记录,载明发病时间、抢救经过和死亡时间,全程不足48小时;五是急救中心的出车记录;六是两名工友的证人证言;七是死亡证明和户籍材料。七项证据,一项不少。

工伤认定与视同工亡核定

2024年7月,泽良律师向广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抗辩称老杨系自身疾病死亡,非事故伤害。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老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依法应当视同工伤。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2024年9月作出视同工亡认定,并核定工亡待遇。

赔偿计算:工亡待遇三项全额主张

泽良律师为家属逐项核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仅此一项即超过一百万元;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老杨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符合条件的近亲属。仲裁阶段,单位辩称已支付慰问金应予扣除。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事发经过与48小时时间线,指出慰问金不能抵扣法定工亡待遇。2024年12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亡待遇百余万元。老杨的老伴说:“他守了五年工地,最后是法律守住了我们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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