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福建重疾险肺癌带病投保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就诊记录抗辩,助力获赔七十九万元
2026-09-16      292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就是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往往主张,投保人在投保前或投保当天已有就诊记录,属于未如实履行健康告知义务,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但投保人是否真的「带病」,就诊记录是否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询问和提示说明义务,这些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一一厘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若保险人未询问,或询问不明确,投保人并不当然负有主动告知义务。同时,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须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正是围绕这一核心法律原则,帮助一位来自福建的肺癌患者突破了保险公司的拒赔抗辩,最终快速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案情描述】


当事人李某,福建泉州人,从事个体经营。2023年初,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员仅向其简单询问了「近期是否有住院或手术」,李某回答没有,业务员便指导其完成了电子投保流程。整个过程中,保险公司未对李某进行详细的健康询问,也未要求其提交体检报告。


2023年6月,李某因持续咳嗽前往医院检查,不幸被确诊为肺癌。这一消息对李某及其家庭犹如晴天霹雳。在住院治疗期间,李某想起自己曾购买过重疾险,便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却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经核查,李某在投保当天曾因咳嗽前往医院门诊就诊,存在就诊记录,属于「带病投保」,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故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和不解。他回忆,投保当天确实因为咳嗽去了一趟医院,但只是普通感冒引起的咳嗽,医生开了些止咳药,并未诊断出任何重大疾病。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当时已经罹患肺癌,更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意图。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李某多次沟通无果,一度陷入绝望。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核心主张是:李某在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且该就诊记录与后来确诊的肺癌存在关联,属于投保前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因此拒赔。


而李某的真实感受是:自己投保时根本不知道患病,业务员也没有详细询问健康状况,现在出了事,保险公司却拿一条普通的门诊记录来推卸责任,实在不公平。


在朋友的建议下,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判断出本案的关键在于:投保当天就诊记录的性质、保险公司是否尽到询问义务,以及该记录与肺癌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概括为:投保当天因普通咳嗽就诊的记录,是否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合同并拒赔?


【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深入的法律分析和证据梳理工作。


第一,关键突破点:就诊记录不等于「带病投保」。律师发现,李某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显示为「咳嗽待查」,医生并未作出任何明确诊断,更未提及肺部肿瘤或相关疾病。根据医学常识,咳嗽是多种疾病的常见症状,不能仅凭咳嗽就诊就推断李某当时已患肺癌。保险公司将普通门诊记录直接等同于「带病投保」,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关键突破点: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询问义务。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电子记录和业务员沟通记录,发现保险公司业务员仅简单询问了「近期是否有住院或手术」,并未就肺癌相关症状、家族病史等进行具体询问。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第三,关键突破点: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就诊记录与肺癌的关联性。律师咨询了医学专家,确认李某投保当天的咳嗽症状与后来确诊的肺癌之间,在医学上无法建立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若主张李某「带病投保」,须证明其在投保时已明知或应知自己患有肺癌,但保险公司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这一主张。


在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以下关键证据:投保当天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用药记录;投保时的电子投保流程截图、业务员沟通记录;李某历年体检报告,证明其投保前身体健康;医院出具的肺癌确诊报告及病程记录,证明确诊时间在投保之后。同时,律师还申请了医学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进一步补强了证据链。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坚持「带病投保」的抗辩,并可能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失。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针对性的反驳意见,并制定了调解与诉讼并行的策略,力求快速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八十万元。


【办案结果】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双方围绕「投保当天就诊记录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展开了激烈交锋。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投保当天已有就诊记录,且该记录与后续确诊的肺癌存在关联,属于投保前未告知的「既往症」,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我方回应:投保当天就诊记录仅为「咳嗽待查」,医生未作出任何明确诊断,不能证明李某当时已患肺癌;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就肺癌相关症状进行具体询问,李某不负有主动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就诊记录与肺癌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在投保时已明知或应知自己患有肺癌,其以「带病投保」为由拒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对李某进行详细的健康询问,未尽到明确询问义务,李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支付李某保险金七十九万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仅用了不到三个月时间,李某便拿到了这笔救命的理赔款。


【结尾】


拿到理赔款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撑下去。这笔钱不仅让我能继续治疗,也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也遇到了重疾险拒赔、医疗险拒赔等保险纠纷,欢迎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将竭诚为您服务。


相关律师

  •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官网

    电话: 0592-5973521 地址: 【泽良律师总所】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23层
    【泽良杭州分所】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708号 博地符星创新中心1号楼13层
    【泽良广州分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环球都会广场17层
    【泽良福州分所】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2号邦邦财富中心16层
    【泽良龙岩分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金融中心A1栋6层
    【泽良泉州分所】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9号连捷国际中心26层
    【泽良漳州分所】漳州市龙文区特房锦绣碧湖TFC特房财富中心A座23层
    【泽良泉州分所】永安市含笑大道1909号燕南街道办事处2层

    友情链接: 保险理赔网 泽良婚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