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290 团体意外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猝死属于疾病范畴、非意外伤害”为由拒赔,这成为许多企业员工家属维权的核心争议。意外伤害的认定,究竟该以近因原则为准,还是仅凭表面死因判断?
根据保险法近因原则,若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外来、突发、非本意的意外事故,即便被保险人自身存在基础疾病,保险公司亦不得轻易免责。本案中,成都某企业员工王某某在岗期间突发倒地猝死,保险公司以“非意外”为由拒赔团体意外险,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锁定“外来因素介入”的关键事实,突破免责抗辩,最终助力家属获赔八十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系成都某公司的一名夜班操作工,年近五旬,平日身体尚可,偶有高血压但服药控制稳定。公司为全体一线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额八十万元,保险期间内有效。
2024年夏,王某某被安排至夜班岗位。事发当晚,成都遭遇强对流天气,车间内闷热潮湿,通风设备临时故障。王某某在连续工作数小时后,起身搬运物料时突然倒地,工友立即拨打急救电话,但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初步记载为“心源性猝死”,但未进行详细尸检。
家属悲痛之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猝死系自身疾病所致,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公司方面也推诿称已投保,责任在保险公司。王某某的配偶李某多次交涉无果,深感无助:“好好的人上班就没了,保险却说不算意外,我们实在想不通。”
经同乡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初步研判认为,本案虽表面为猝死,但存在高温、通风不良、连续劳作等外来因素介入,死亡结果与工作环境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备突破“非意外”抗辩的空间。
核心争议在于:王某某的猝死是否属于团体意外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主张,猝死在国际疾病分类中属于疾病死亡,且死亡证明记载为心源性猝死,不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定义。家属则认为,王某某生前无严重心脏疾病,当日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死亡系多种外来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应认定为意外。
泽良律师团队迅速制定策略,重点围绕三个突破口展开:第一,调取当日气象数据与车间温度记录,证明工作环境存在高温、高湿等外来因素;第二,走访工友,固定王某某倒地前连续搬运重物、未得到充分休息的事实,证明突发性与非本意性;第三,申请医学专家辅助人出具意见,论证高温、劳累等因素可诱发潜在心血管问题,属于外来因素介入的猝死,与单纯疾病死亡存在本质区别。
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排班表、工友证言、当日气象证明、车间通风设备报修记录等,并申请法院调取急救病历。同时,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以“未尸检、死因不明”抗辩,提前准备了类案裁判规则与近因原则的法律依据,强调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且不能仅凭死亡证明的初步记载排除意外可能。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成都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团体意外险保险金八十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猝死非意外”的观点,并质疑家属未配合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查明。我方回应:保险公司在拒赔时并未要求尸检,也未充分说明免责条款,其拒赔行为缺乏依据;结合在案证据,王某某死亡系高温、劳累等外来因素介入所致,符合意外伤害特征。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死亡虽表现为猝死,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死亡前处于高温、通风不良环境中连续劳作,存在外来因素介入,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死亡系单纯疾病所致,其免责抗辩不能成立。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八十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眼眶湿润:“如果不是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拿到了赔偿,也让我觉得老王走得没那么不明不白。”
如遇团体意外险拒赔问题,可联系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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