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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重疾险肺癌未如实告知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健康告知争议,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2026-09-16      381     

在重疾险理赔实务中,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而被保险公司拒赔,是投保人面临的最常见、也最令人无力的争议之一。保险公司往往以“带病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直接解除合同并拒赔,而投保人则常常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隐瞒,甚至根本不知道相关病史与后续疾病存在关联。此类纠纷的核心,往往不在于“有没有告知”,而在于“未告知是否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询问与提示义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但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并非无限扩大。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受到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本案中,青岛市民王某某因确诊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却被以“未如实告知既往肺结节病史”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健康告知询问范围、疾病关联性及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展开论证,最终帮助王某某成功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男,四十七岁,家住青岛市市北区,是一名普通企业职员。二零一九年五月,王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五十万元,并附加了特定疾病额外给付责任。投保时,保险代理人通过电子投保单询问其健康状况,其中包含“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结节、息肉、囊肿等”的询问事项。王某某当时想到自己二零一八年体检时曾发现肺部有一个微小磨玻璃结节,医生建议定期复查,并未要求治疗,此后复查也未见明显变化,便认为这不算什么大病,在投保单上勾选了“否”。


二零二三年三月,王某某因持续咳嗽、胸闷前往医院检查,经胸部CT及病理活检,确诊为左肺浸润性腺癌。这一结果对整个家庭犹如晴天霹雳。王某某随即住院接受手术及后续治疗,个人已支付医疗费十余万元,后续还需长期康复和靶向治疗。出院后,王某某整理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他始料未及。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王某某在投保前即二零一八年体检中已有肺结节记录,遂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影响承保决定”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并同时通知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已交保费。


面对这一结果,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隐瞒,当时医生都说结节很小、定期复查即可,自己根本没有想到会和几年后的肺癌扯上关系。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只是让代理人拿着平板电脑匆匆操作,并未就健康告知事项逐条解释和询问。妻子劝他找专业律师问问,他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全国保险拒赔案件,便带着保单、体检报告和拒赔通知,找到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未告知肺结节病史,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大过失或故意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并拒赔?此外,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是否还能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案件材料,并制定了三步突破策略。


第一,聚焦健康告知的询问边界。律师发现,电子投保单中关于结节的询问表述较为笼统,并未明确指向肺部结节或磨玻璃结节,且代理人并未就该项进行口头解释或重点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且保险人应当对询问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律师主张,王某某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对“结节”是否属于需要告知的重大疾病风险缺乏判断能力,其未告知行为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二,论证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律师调取了王某某投保前后的全部体检及就诊记录,并咨询了医学专家。专家意见认为,肺磨玻璃结节在人群中检出率较高,绝大多数为良性,且王某某投保前结节仅三毫米,无任何恶性征象,与两年后确诊的肺癌在医学上难以建立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如果当初知晓该结节情况,就一定会拒保或提高保费。


第三,援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律师指出,保险合同成立于二零一九年五月,至二零二三年三月王某某确诊时,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已超过法定期间,其解除行为无效。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二零一八年体检报告原件及历年复查报告,证明结节稳定且无恶性特征;二是投保时的电子投保流程截图及代理人沟通记录,证明保险公司询问不明确;三是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证明保险事故真实发生;四是与保险公司往来的全部书面通知和沟通记录,证明拒赔事实及理由。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以“带病投保”为由坚持拒赔,并可能主张王某某存在故意隐瞒。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书和类案检索报告,以应对保险公司的抗辩。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五十万元及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八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双方围绕健康告知义务和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肺结节病史,属于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故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泽良律师则回应,投保单询问事项并未明确指向肺部结节,且代理人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王某某作为普通人,对结节与肺癌的关联性无法预见,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更重要的是,合同成立已逾两年,保险公司依法不得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对健康告知事项的询问不够具体明确,王某某未告知肺结节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且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五十万元及特定疾病保险金八万元,共计五十八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拿回了救命钱,更让我重新相信,保险合同是讲道理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三百六十余人,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一万五千余件。如您正面临保险拒赔困扰,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分析与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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