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275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等级的认定往往是赔偿金额高低的关键。尤其是当伤者本身存在基础疾病,或者损伤后果在事故后一段时间才逐步显现时,保险公司常以“伤情与事故无因果关系”“未达伤残标准”为由压低赔偿。伤残等级之争,本质上是因果关系与参与度的法律之争。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因事故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伤残等级是计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的核心依据。本案中,湖州的李某在事故后一度被保险公司认为不构成伤残,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介入后,通过精准的鉴定策略与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八十余万元。
李某是湖州某企业的一名职工,平时骑电动自行车通勤。2023年秋的一天傍晚,李某下班途中经过一处路口时,被一辆转弯的小型轿车撞倒,当即倒地不起,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李某腰椎压缩性骨折、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出院后,李某仍长期感到腰部疼痛、右腿活动受限,无法长时间站立或行走,原本的工作也难以继续。
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然而,当李某家属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时,保险公司却提出:李某的腰椎骨折经保守治疗后恢复尚可,膝关节损伤也可能是其自身退行性病变所致,不认可构成伤残,只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医疗费和少量误工费,总额不足十万元。
李某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对方甚至暗示“打官司也拿不到更多”。李某既委屈又无助:明明身体落下了毛病,怎么就成了“没伤残”?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家属通过线上咨询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若构成,伤残等级是多少?保险公司的“自身疾病参与度”抗辩能否成立?
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介入后,迅速梳理了案件材料,发现保险公司之所以压低赔偿,关键在于伤残鉴定尚未进行,且对方试图将李某的膝关节问题归因于自身疾病。针对这一情况,律师制定了三步突破策略。
第一,抓住鉴定时机,避免“恢复后无伤残”的被动局面。律师指导李某在治疗终结后、功能稳定期及时申请伤残鉴定,并选择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认定:李某腰椎压缩性骨折遗留腰部活动受限,构成九级伤残;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遗留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两项伤残叠加,为赔偿计算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针对“自身疾病参与度”抗辩,律师调取了李某事故前的体检记录,证明其膝关节此前并无明显病变,事故外力直接导致了半月板撕裂。同时,律师申请鉴定机构对因果关系进行补充说明,明确事故外伤是导致关节功能障碍的主要原因。
第三,全面核算损失。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误工证明、护理费凭证、被扶养人信息等证据,并依据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逐项计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主张总额超过九十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仍坚持认为伤残等级偏高,并申请重新鉴定。泽良律师当庭指出:原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保险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据,重新鉴定申请不应准许。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未启动重新鉴定。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因事故构成九级、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关于“自身疾病参与度”的抗辩依据不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八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期支付了赔偿款。
拿到赔偿款后,李某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的律师,我可能真的就信了保险公司的话,以为自己拿不到多少赔偿。是他们让我知道,法律会给我一个公道。”
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专注于交通事故法律纠纷的全链条解决,从伤残等级预评估、证据收集到诉讼维权,为伤者提供专业支持。如您或家人遇到交通事故赔偿难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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