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267 在起诉离婚案件中,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往往是另一方当事人最感无力的问题。明明知道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将资金转出,却难以查清去向、难以在法庭上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在财产分割中处于被动。这类争议的核心,不在于婚姻是否应当解除,而在于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何认定、转移行为能否被依法追究。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泉州一位当事人李某,正是在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的帮助下,突破了对方“款项属于正常经营支出”的抗辩,最终在起诉离婚中获得了两百余万元的财产补偿。
李某与王某某于2012年在泉州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经营一家贸易类企业,家庭经济条件逐步改善。婚姻前期双方分工明确,李某负责企业日常运营与账务管理,王某某则负责对外业务拓展。2019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与企业经营理念分歧频繁争吵,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22年,王某某搬离共同住所,双方开始分居。
分居期间,李某发现家庭账户及企业账户内有大额资金陆续转出,总额超过三百万元,部分款项转入王某某亲属账户,部分用于购置外地房产。李某多次沟通要求说明资金去向,王某某均以“生意周转”“正常支出”为由搪塞,拒绝提供完整账目。2023年初,王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名下存款及房产均属其个人经营所得,要求李某净身出户。
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和对方对财产的全面否认,李某感到既愤怒又无助。她不明白,自己多年参与经营、照顾家庭,为何到了分割财产时却可能一无所有。在朋友的推荐下,李某来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委托海豚婚家团队律师代理应诉并提出反诉。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某在分居前后转出的大额资金,究竟属于正常经营支出还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涉案外地房产是否应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李某作为配偶对企业经营所得是否享有平等分割权利。王某某主张,其转出的款项均用于企业采购和偿还债务,并提交了部分合同与收据,试图证明资金用途合法。李某则坚持认为,这些所谓的支出缺乏真实交易背景,且从未告知她。
接受委托后,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迅速展开工作,梳理出三条关键突破路径。第一,从时间节点入手,发现王某某的大额转账集中发生在分居后、起诉前,且部分收款方与其存在亲属关系,不符合正常商业交易的规律。第二,从资金流向入手,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相关银行流水,发现部分款项最终回流至王某某个人控制的账户,形成闭环。第三,从企业经营实质入手,指出王某某提交的采购合同缺乏物流单据、发票及对应入库记录,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发生。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经营记录、家庭开支凭证、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并对王某某转移资金前后的账户变动进行了系统整理。同时,律师申请对涉案外地房产的购买时间、资金来源进行调查,确认该房产系用婚内共同财产支付首付及按揭,应依法纳入分割范围。
预判到对方可能以“企业债务”为由稀释共同财产,律师提前准备了企业财务报表与债务凭证的比对分析,证明王某某主张的多笔债务缺乏真实债权人催收记录,存在虚构嫌疑。庭审中,对方果然提出多项债务抗辩,律师逐一质证,指出其证据矛盾与不合常理之处。
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的主要观点,认定王某某在分居后转出的两百余万元款项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在分割时对其少分。同时,涉案外地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纳入分割范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李某获得包括存款、房产折价款在内的财产补偿共计两百余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面对那些被转走的钱,也不知道自己还能不能拿回属于我的那一部分。”
收费模式上,团队采用分阶段收费、按合同约定收费、固定收费的方式,费用透明,当事人可根据案件进展清晰了解各阶段支出。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0592-5973521,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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