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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起诉离婚财产分割争议案:泽良律所突破转移财产抗辩,助当事人多分房产份额
2026-09-16      263     

起诉离婚时,一方突然发现对方名下存款所剩无几、房产被抵押、公司股权被转让,这样的场景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并不少见。很多人以为只要提出离婚,法院就会自然查清全部财产,但实践中,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往往披着合法交易的外衣,如何证明对方存在恶意、如何让法院在分割时对过错方少分,才是真正的法律难点。


夫妻共同财产不会因为登记在一方名下就变成个人财产,也不会因为一纸虚假合同就凭空消失。在泉州,李某就遇到了这样一场离婚诉讼:丈夫王某某在分居期间将名下房产低价转让给亲属,并称投资亏损、存款耗尽。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介入后,突破对方“正常交易”与“个人债务”的抗辩,最终帮助李某在财产分割中取得明显多数的份额,并成功保住子女抚养权。


李某与王某某于二零一三年在泉州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某经营一家小型贸易公司,李某则在一家企业从事行政工作,收入稳定。婚后两人共同出资在泉州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王某某名下,另有一辆家用轿车及数十万元存款。二零二一年起,王某某以生意周转为由频繁外出,夫妻沟通日渐减少,感情出现裂痕。二零二二年底,李某带着孩子搬回娘家居住,双方正式分居。


分居后,李某多次提出协议离婚,但王某某始终以“财产要再算算”为由拖延。二零二三年初,李某偶然得知,王某某已将婚后购买的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了其表弟,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同时,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在分居前后出现多笔大额转账,收款方包括其亲属及关联公司。李某质问时,王某某称房产转让是为了偿还公司债务,存款则因投资失败已经亏空,并反过来要求李某承担一半的“夫妻共同债务”。


面对王某某的说辞,李某既愤怒又无助。她不明白,明明是自己和王某某一起攒钱买的房子,怎么会突然变成别人的;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自己可能还要替对方背上一笔莫名其妙的债务。在朋友建议下,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希望律师能帮她查清财产去向,争取应得的份额和孩子的抚养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在分居期间转让房产、大额转账的行为,究竟属于正常的财产处分,还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主张的公司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财产分割时,是否应当对王某某少分。


接受委托后,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迅速梳理了案件时间线。第一个关键突破点,是房产转让的真实性。律师发现,王某某与表弟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仅为市场价的一半左右,且合同签订后不久即完成过户,表弟并未实际支付全部款项,部分房款以“抵销借款”名义冲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律师认为,这种明显低于市场价、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交易,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


第二个突破点,是银行流水的追踪。律师指导李某调取了王某某名下多个账户在分居前后的交易明细,发现多笔大额转账流向王某某的亲属和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且备注模糊,无法说明合理用途。律师将这些流水与王某某的经营记录、公司账目进行交叉比对,指出所谓的“投资亏损”缺乏对应的交易凭证,部分资金实际仍处于王某某可控范围内。


第三个突破点,是共同债务的认定。王某某声称房产转让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要求李某共同承担。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且需要债权人能够证明。王某某未能提供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完整证据,其公司债务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重点指导李某收集了以下材料:房产交易中心的过户档案、买卖合同、王某某与表弟的亲属关系证明、银行流水、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某某承认转让房产的对话,以及分居时间的相关证明。针对对方可能主张的“正常交易”和“个人债务”,律师提前准备了质证意见和反驳证据,并申请法院对相关财产线索进行调查。


二零二三年中,李某向泉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王某某少分财产。庭审中,王某某坚持称房产转让是真实交易,款项用于还债,存款亏损属于正常经营风险,不同意少分。


第一回合交锋围绕房产转让展开。王某某提交了买卖合同和部分转账记录,主张交易合法有效。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当庭指出,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地段市场价,受让人系王某某近亲属,且大部分款项并未实际支付,交易缺乏真实对价;结合分居时间点,可以认定王某某具有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法院经审查,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定该转让行为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回合交锋围绕债务性质展开。王某某提交了公司账目和借条复印件,要求李某共同承担债务。律师质证认为,借条形成时间存疑,出借人系王某某亲属,且无对应银行流水佐证,公司债务亦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法院最终未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李某与王某某离婚,婚生子由李某直接抚养,王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在财产分割上,认定王某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其少分,李某分得房产折价款及存款的较大比例,合计价值明显高于王某某。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说:“从发现房子被转走,到今天拿到判决,我一度觉得自己什么都抓不住。感谢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让我知道法律真的能帮我守住该守的东西。”


婚姻家事案件往往牵涉情感与财产的双重纠葛,起诉离婚不是终点,如何在复杂的财产线索中找到突破口,才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收费模式上,团队采用分阶段收费、按合同约定收费、固定收费的方式,费用透明,当事人可根据案件进展清晰了解各阶段支出。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0592-5973521,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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