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4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当事人最常面临的困境是:明明只是正常交易或出借账户,却被指控“明知”是犯罪所得。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集中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是当事人真的知道,还是办案机关推定其知道?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须以“明知”系犯罪所得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并不知情,就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杭州市的周某某就因出借银行卡卷入一起掩隐罪指控,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通过深挖证据、精准论证主观明知不成立,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
周某某在杭州市经营一家小型电子产品维修店,平时生意往来频繁。2023年,一位长期合作的客户提出,因公司业务需要,希望借用周某某的银行卡接收几笔货款,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费。周某某碍于情面,便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对方使用。此后几个月,该卡陆续收到多笔转账,周某某按对方要求将款项转出,累计金额达八十余万元。
2023年底,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时,发现部分被骗资金流经周某某的银行卡。周某某随即被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突如其来的刑事追究让周某某陷入恐慌——他坚称自己完全不知道这些钱是诈骗所得,只是帮客户走账,从未参与任何诈骗活动。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周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他反复强调:“我只是帮人转个账,根本不知道钱有问题,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面对可能的有罪判决,他感到既委屈又无助。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周某某出借银行卡并协助转账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换言之,能否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
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存在法律风险,且涉案资金流水异常,其连续多次协助转账,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明知。
泽良刑事律师介入后,迅速展开阅卷和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反复梳理案卷材料,律师发现三个关键突破口:
第一,周某某与借卡客户存在真实业务往来。律师调取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维修订单及转账凭证,证明周某某确实长期为该客户提供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双方存在正当经济往来,借卡行为有合理业务背景。
第二,周某某未获取异常高额回报。涉案期间,周某某仅收取了少量好处费,与诈骗团伙动辄数十万元的分成模式明显不符,不符合“明知”情形下追求高额非法利益的特征。
第三,资金流转模式不符合掩隐罪典型特征。周某某仅按客户指示进行转账,未参与资金拆分、多层转移等掩饰行为,其操作方式与普通代转账无异。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重点收集了周某某与客户的业务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材料,并申请调取相关银行流水,完整还原了资金往来的真实背景。同时,律师指导周某某整理了其与客户多年合作的凭证,进一步补强了“不明知”的证据链。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认为检察机关可能坚持推定明知的立场,因此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重点梳理了浙江省内类似出借银行卡案件的裁判尺度,特别是那些因缺乏明知证据而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例,为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最终,泽良刑事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从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业务背景真实合法、获利情况正常等多个角度,论证周某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律师进行了多轮沟通。检察官起初坚持认为,周某某出借银行卡的行为本身即具有违法性,且涉案金额巨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应称,出借银行卡的行为虽可能违反金融管理规定,但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构成掩隐罪必须证明行为人明知系犯罪所得,而本案中,周某某与借卡人存在真实业务关系,其转账行为系基于客户指示的正常操作,获利金额亦在合理范围内,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确实不知情的合理怀疑。
律师进一步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认定“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习惯、资金异常程度等综合判断,不能仅因出借银行卡就推定其明知。本案中,周某某的认知水平、业务背景及操作方式,均不支持其“明知”的结论。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某主观上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依法对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一刻,周某某长舒一口气:“如果不是泽良刑事律师帮我一点点梳理证据,我可能真的要被冤枉了。谢谢你们让我重新回到正常生活。”
如遇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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