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1
228 工伤赔偿中,最让劳动者困惑的争议之一就是:明明已经被认定为工伤,也拿到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什么最终拿到的钱却比法定标准少了一大截?尤其是工伤十级伤残,伤情看似不重,但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待遇加在一起,往往是一笔足以影响家庭生活的数目。用人单位常常以“伤情轻微”“已经调岗”“你自己也有责任”等理由压低赔偿,让不少职工在维权路上进退两难。
事实上,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只要认定工伤并确定伤残等级,就应当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足额赔偿。本案中,杭州某企业职工王某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却以“伤情不重、影响不大”为由拒绝按法定标准赔偿。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介入后,突破对方“少赔”抗辩,帮助王某某成功获赔十余万元。
王某某是杭州市某企业的一名操作工,2023年初入职,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23年夏天,王某某在车间工作时,因设备突然发生故障,导致其右手被挤压受伤。同事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手手指骨折及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并休养了数月。
事故发生后,公司虽然配合申请了工伤认定,王某某也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在后续的劳动能力鉴定中,公司态度开始转变。王某某被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当她向公司提出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各项工伤待遇时,公司却表示:伤情并不严重,且已经为其调换了相对轻松的岗位,只愿意支付医疗费和部分工资,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主要赔偿项目。
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自己受伤后手指功能受到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都受到牵连,公司却轻描淡写地推脱责任。她一度不知道该怎么办,后来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工伤十级伤残职工应当享受哪些法定待遇,用人单位能否以“伤情轻微”或“已调岗”为由减少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就是说,只要构成工伤十级伤残,王某某就有权依法获得上述待遇,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克扣。
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关键突破点。第一,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是索赔的基础。第二,精准核算法定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确保不遗漏任何一项。第三,针对用人单位“已调岗、伤情轻微”的抗辩,律师指出,调岗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行为,不能替代法定工伤待遇;伤残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否定。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并固定了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律师预判用人单位可能在仲裁阶段提出“已支付部分费用应抵扣”“王某某自身存在过错”等主张,提前准备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反驳意见。
由于协商未果,泽良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杭州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仲裁庭审中,用人单位坚持认为王某某伤情不重,且公司已尽到照顾义务,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我方律师则逐项列举法律依据和证据,明确指出工伤待遇是法定权利,不因伤情轻重或调岗而改变。仲裁庭经审理后,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
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某的诉求,用人单位需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十余万元。裁决生效后,律师持续跟进赔偿款到账情况,确保王某某及时拿到全部款项。
“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工伤律师,我可能真的就认了。他们不仅帮我算清楚了每一笔钱,还让我知道法律是站在我这一边的。”王某某在拿到赔偿款后这样说道。
工伤十级伤残虽然等级不高,但法定待遇项目并不少,劳动者切莫因为用人单位的推诿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择专业、负责的工伤律师,才能在复杂的赔偿项目中精准核算、有效维权。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团队专注工伤法律纠纷全流程解决,提供免费伤残等级预估与赔偿方案测算,如您或身边人遇到类似问题,可拨打公开电话 0592-5973521 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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