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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团体意外险高空坠亡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非保险责任」抗辩,助力获赔九十八万元
2026-09-23      262     

在团体意外险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职业类别不符」或「未提供安全作业证明」等理由拒赔,让本就遭受不幸的家庭雪上加霜。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边界究竟在哪里?当被保险人因工作意外身故,保险公司能否以内部风控标准替代合同约定?这不仅是法律争议,更关乎每个劳动者的家庭安宁。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人以未发生保险事故为由拒赔的,应当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成都某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后,员工王某某在作业时不幸坠亡,保险公司却以「非保险责任」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的证据固定与法律论证,成功突破保险公司多重抗辩,最终帮助家属获赔九十八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系成都市某企业的一线作业人员,常年从事户外安装工作。2023年初,该企业为包括王某某在内的二十余名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额一百万元,保险期间一年。投保时,企业按保险公司要求提供了员工名单及职业信息,保险公司审核后予以承保。


2023年9月的一天下午,王某某在成都市某项目现场进行高处作业时,因所踩踏板突然断裂,从约六米高处坠落,头部着地,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提交了理赔材料。家属在悲痛中处理完后事,等待保险公司的理赔答复。


然而,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向家属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王某某从事的高处作业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职业类别4类以上」,而投保时企业申报的职业类别为3类,实际职业风险超出承保范围;同时,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作业」,构成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据此拒绝赔付任何保险金。


家属收到拒赔通知后几近崩溃。王某某是家中主要经济来源,妻子李某没有固定工作,孩子尚在读初中,老人需要赡养。李某说:「他每天早出晚归,就是为了这个家,现在人没了,保险公司却说他不属于保障范围,我们真的不知道以后该怎么办。」在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李某经人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身故是否属于团体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以「职业类别不符」和「无证作业」为由拒赔能否成立?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专案小组,从三个关键维度展开突破。


第一,锁定投保时的职业类别申报情况。律师调取了企业投保时的全部材料,发现企业在投保单上对王某某的岗位描述为「安装工」,保险公司据此确定职业类别为3类。但律师进一步核查发现,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并未对王某某的具体工作内容提出询问,也未要求企业提供高处作业的专项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明确询问高处作业情况,不能事后以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赔。


第二,深入分析「无证作业」是否构成免责。律师仔细查阅保险条款,发现条款中并无「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则免赔」的明确约定。保险公司援引的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且未在投保时向企业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此外,王某某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与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踏板断裂是导致坠落的直接原因,而非操作技能不足。


第三,全面固定事故性质证据。律师指导家属和企业收集了事故现场照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医院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王某某系在工作期间因意外坠落导致死亡,属于团体意外险承保的「意外伤害」范畴。


在诉讼策略上,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主张「职业类别变更未通知」以及「高处作业属于免责范围」。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投保过程的录音录像、企业经办人的证人证言,以及保险公司核保规则的行业分析报告,用以证明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明知或应知企业存在高处作业情形,却仍按3类职业承保并收取保费,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2024年初,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一百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双方围绕三大争议焦点展开激烈交锋。


第一个回合,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实际从事高处作业,职业类别应为5类,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我方回应:投保时保险公司仅询问了岗位名称,未进一步核实工作内容;企业在投保单上填写的「安装工」并无隐瞒或虚构,且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理应知晓安装工可能涉及高处作业,却未要求补充告知,说明其已放弃进一步询问的权利。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


第二个回合,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作业」,符合免责条款。我方回应:保险条款中并无「无证作业免赔」的约定,保险公司援引的免责条款系其单方拟定,未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依法不产生效力。同时,事故直接原因是踏板断裂,与是否持证无关,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付。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生效。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的身故属于团体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令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九十八万元。保险公司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保险金已全额支付到位。


拿到保险金的那一刻,李某红着眼眶说:「谢谢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你们让我们一家重新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业务覆盖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航运保险等。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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