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261 重疾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是投保人最常遇到的争议之一。投保时的一个就诊记录、一次体检异常,是否就足以让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拒绝赔付?这背后涉及如实告知义务的边界、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
保险法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正是紧扣这一核心原则,在福建永安的一起重疾险癫痫拒赔案件中,突破保险公司“带病投保”的抗辩,助力当事人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当事人王某某,福建省永安市人,从事个体经营。王某某于2021年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五十万元,并附加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时,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神经系统疾病的问题仅笼统询问“是否曾患有癫痫、脑炎、帕金森病等疾病”,王某某认为自己从未被明确诊断为癫痫,仅是多年前有过几次头晕就诊记录,便勾选了“否”。
2024年初,王某某因突发意识丧失、肢体抽搐被送往医院急诊,经脑电图、头颅磁共振等检查,被确诊为“继发性癫痫”。此后半年内,王某某病情反复发作,需长期服用抗癫痫药物控制,家庭经营也受到严重影响。王某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要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调取了王某某投保前两年的门诊记录,发现其曾因“发作性头晕”就诊,病历中记载“不排除癫痫可能,建议进一步检查”。保险公司据此认定王某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属于带病投保,作出解除合同并拒赔的决定。
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投保时自己确实没有确诊癫痫,只是偶尔头晕,医生也只是说“不排除”,并未给出明确诊断,怎么就成了带病投保?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王某某一度不知如何是好。经朋友介绍,他找到了专注保险拒赔案件的泽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投保时是否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该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案件材料,发现了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保险公司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癫痫的问询属于概括性条款,并未明确询问“发作性头晕”或“不排除癫痫可能”等具体情形,投保人对此类未明确询问的事项不负主动告知义务。第二,王某某投保前的就诊记录中,医生仅记载“不排除癫痫可能”,并未作出确诊,且未开具抗癫痫药物,王某某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无法据此判断自己患有癫痫。第三,王某某此次确诊的继发性癫痫,与投保前“发作性头晕”的就诊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
围绕上述突破点,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投保前后的全部就诊病历、检查报告、保险合同及健康告知问卷,并申请调取了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录音,证明投保时保险公司仅进行了格式化的询问,未就神经系统疾病进行详细追问。同时,律师委托医学专家就“发作性头晕”与“继发性癫痫”之间的医学关联出具专业意见,补强证据链。
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可能坚持主张王某某存在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并主张解除合同。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关于询问范围的规定,作为庭审的核心法律依据。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围绕“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投保前已有“不排除癫痫可能”的就诊记录,却未在健康告知中说明,属于故意隐瞒。泽良律师回应指出,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卷未就“头晕”“不排除癫痫”等具体症状进行询问,投保人仅对保险人明确询问的事项负有告知义务;且王某某就诊时医生并未确诊,其主观上不存在隐瞒的故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癫痫的问询属于概括性询问,未明确要求投保人告知“发作性头晕”或“不排除癫痫”等情形,王某某对此不负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某某投保前的就诊记录与本次确诊的继发性癫痫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疾病保险金共计五十八万元。王某某拿到理赔款后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案情,还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讲道理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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