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430 一、案件背景:两份少儿重疾险,双双遭遇拒赔僵局
2020 年,家住某城市的林先生与妻子迎来了一对双胞胎儿子的降生。从孩子出生那天起,夫妻俩就把孩子的健康成长放在第一位,除了日常的精心照料,也早早开始规划孩子的长期健康保障。考虑到少儿成长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重疾风险,也为了给孩子未来的医疗、康复筑牢经济防线,在孩子满 1 周岁时,林先生经过对比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最终选择了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少儿重疾险,分别为两个孩子各投保一份。 每份保单每年缴纳保费约 1.2 万元,缴费期 20 年,保障范围覆盖 120 种重大疾病、20 种少儿特定疾病、5 种罕见病,同时包含重疾豁免保费、住院津贴、康复保险金等多重责任,单份基本保额 160 万元,两份累计保额 320 万元。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全程协助林先生填写投保单、勾选健康告知选项,全程只重点介绍了保额高、保障全的优势,并未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重疾定义、赔付限制等专业内容作出详细解释,仅口头告知 “只要确诊合同里列的大病就能赔,放心买就行”。林先生想着是正规保险公司的产品,也没仔细研读厚厚的合同条款,签字完成了投保。 孩子 3 岁前,生长发育看似一切正常,学会翻身、坐立、走路的时间都和同龄孩子差不多,夫妻俩也渐渐放下心来。但从 2023 年下半年开始,林先生夫妇逐渐发现两个孩子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发育异常:语言表达能力明显落后于同龄儿童,只会说简单的叠词,不会说完整句子;不爱与人眼神交流,对父母的呼唤常常没有反应;还出现了反复拍手、原地旋转身体、排列玩具等刻板重复行为。夫妻俩心里开始发慌,带着孩子辗转市内多家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检查,做了量表评估、脑电图、磁共振等多项检查,最终在 2024 年初,经国内权威儿童精神卫生诊疗中心确诊,两个孩子均患有儿童孤独症谱系障碍。 拿到诊断书的那天,夫妻俩既难过又焦虑,一边立刻给孩子安排了专业的康复训练,一边想起了之前买的重疾险。林先生整理好全套病历、诊断证明、保单材料,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理赔申请。他原本以为孩子确诊的是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材料齐全,理赔会很快到账,却没想到在提交申请 15 天后,收到了保险公司正式的《拒赔通知书》,两份保单全部拒赔,没有一分钱赔付。 此后 3 个月里,林先生多次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申诉、前往线下营业网点沟通,反复提交孩子的康复记录、诊疗报告,甚至主动申请做医学鉴定,但保险公司始终坚持原拒赔结论,态度强硬,没有任何协商空间。两个孩子每月的康复训练费用就超过 2 万元,长期下来对普通工薪家庭而言是巨大的经济压力。看着孩子的康复进度因为费用问题受到影响,林先生焦虑又无助,晚上常常睡不着觉。后来经同样有过保险理赔维权经历的亲友推荐,他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陈海云律师团队,咨询后当场委托团队全权代理两起案件的诉讼维权。
二、保险公司拒赔的核心依据
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拒赔通知书中,明确列出了两项核心拒赔理由,两项理由叠加,直接否定了全部理赔申请:
发病年龄不符合赔付标准 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 8.2 条约定,“被保险人 6 周岁以后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承担赔付责任”。而两名被保险人确诊孤独症时年龄不足 4 周岁,发病时间在 6 周岁之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疾赔付年龄条件,因此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疾病病因不明,不属于承保重疾范畴 保险公司同时提出,儿童孤独症属于发病原因不明的神经发育性疾病,无法明确是后天患病还是先天发育异常,不符合保险合同 “首次确诊后天重大疾病” 的承保前提。且孤独症的核心病因与先天性发育因素高度相关,应当纳入先天性疾病免责范畴,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付。 理赔专员在和林先生沟通时还补充道:“这个病本来就和先天发育有关,而且这么小就发病,本来就不在保障范围内,我们都是按合同办事的。”
三、泽良陈海云律师团队的破局策略
陈海云律师团队接手两起案件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专案小组,由深耕保险纠纷 8 年以上的资深律师牵头,配备了具有临床医学背景的案件助理,集中梳理全案证据、逐条研究保险条款、检索权威医学规范与全国同类司法判例。经过 3 天的全面研判和内部研讨,团队精准锁定了保险公司拒赔逻辑中的三大核心漏洞,制定了 “逐条击破 + 条款效力抗辩” 的整体诉讼策略。
条款适用反驳:6 周岁前发病绝对免责,属于保险公司单方扩大解释 团队逐条拆解保险合同条款后发现,合同仅约定 “6 周岁以后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按保额赔付”,但并未明确约定 “6 周岁之前确诊的所有疾病一律免责”,也没有将 6 周岁前发病列为除外责任章节。保险公司将 “赔付条件” 反向解释为 “免责情形”,属于单方对合同条款作出限制性、不利于投保人的扩大解释,严重违背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原则,也不符合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规则。 同时,团队检索了近 3 年全国法院 100 + 同类少儿重疾险判例,发现绝大多数生效判决均认为:保险条款未明确将 6 周岁前发病列为免责事项的,保险公司不得仅以发病年龄在 6 周岁前为由拒赔。
医学依据击破:病因不明不能成为拒赔理由,不符合医学与法律逻辑 针对 “病因不明拒赔” 的抗辩,团队医学助理专门检索了《中国儿童孤独症谱系障碍诊疗康复指南(2022 年版)》、ICD-10 国际疾病分类标准。医学共识明确:儿童孤独症是遗传、环境、神经发育等多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神经发育障碍,并非单一先天性疾病,且临床医学确诊孤独症,不需要明确具体致病原因。 律师团队指出:保险合同从未约定 “重疾必须明确病因方可赔付”,保险公司将医学上的 “病因复杂” 偷换概念为 “病因不明”,进而作为拒赔依据,既无合同依据,也无医学依据。且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两名被保险人的孤独症完全由先天性因素导致,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人主张免责事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提示义务抗辩:专业免责条款未尽说明义务,依法不产生效力 团队核查投保流程与投保单后发现,案涉保险合同中的 “先天性疾病免责”“6 周岁赔付限制” 等条款,均属于专业度极高的限制性条款,普通投保人根本无法准确理解其含义与范围。但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对上述条款的概念、范围、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投保单上的提示文字字号小于正文,也没有加粗标红,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据此,上述限制性免责条款对林先生不产生法律效力。
基于以上策略,团队整理了多达 200 余页的证据材料,包括:全套投保资料、保险合同条款、医院诊断证明书、康复训练记录、儿童孤独症诊疗指南、同类生效判例、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等,形成了完整的闭环证据链。
四、庭审交锋与法院裁判
2024 年下半年,陈海云律师团队代理林先生,就两起案件一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保险公司仍坚持原拒赔理由,辩称条款约定清晰、病因不明不符合承保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代理人还当庭提交了一份内部的条款释义文件,试图证明 6 周岁前发病拒赔符合行业惯例。 陈海云律师围绕三大争议焦点逐一答辩:第一,保险条款未约定 6 周岁前发病免责,保险公司反向解释无合同依据,内部文件不能对抗合同约定;第二,孤独症属于多因素致病,保险公司无法举证为纯先天性疾病,举证不能应承担赔付责任;第三,案涉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条款不生效。同时当庭提交了医学指南、同类判例等多份证据,有力支撑了全部诉讼主张。 法院经过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首先,保险合同仅约定 6 周岁后确诊重疾的赔付标准,并未将 6 周岁前发病列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其次,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所患孤独症系先天性疾病导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保险公司未就限制性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最终,法院就两起案件分别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分别向两名被保险人赔付重疾保险金 160 万元,两份累计赔付 320 万元,同时判决两份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后续保费按合同约定予以豁免。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320 万元理赔款很快足额到账,林先生夫妻俩终于松了一口气,孩子的长期康复治疗有了坚实的经济保障。
五、案件典型价值
本案是典型的少儿孤独症重疾险拒赔翻盘案件,其核心价值在于打破了保险行业内 “6 周岁前发病一律拒赔”“病因不明疾病默认拒赔” 的潜规则。判决明确了两项裁判标准:一是保险条款未明确列为免责事项的,保险公司不得单方扩大解释拒赔;二是多因素致病的少儿疾病,保险公司无法举证纯先天病因的,不得适用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足额的治疗康复资金,也为全国同类少儿重疾险纠纷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思路,切实维护了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倒逼保险公司规范条款设计与投保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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