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2
215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鉴定往往直接决定赔偿数额的高低。不少伤者明明伤情严重、生活受到明显影响,却因鉴定时机、鉴定材料或对方提出的参与度抗辩,被压低伤残等级甚至否定伤残与事故的关联性。伤残鉴定究竟是走个流程,还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一战?这是许多交通事故伤者维权时绕不开的问题。
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是计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的核心依据,也是保险公司与责任方最常发起攻击的环节。本案中,漳州的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膝关节严重损伤,首次鉴定意见被对方以伤情参与度为由大幅压低,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后重新梳理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三十余万元。
王某某,男,四十余岁,漳州市某企业职工,家中主要经济来源。某日傍晚,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经漳州市区一处交叉路口时,与一辆右转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某左膝部剧烈疼痛,当即无法站立,被送往医院急诊。经检查,王某某左膝关节骨折伴韧带损伤,随后接受了手术治疗,住院近一个月。出院后,王某某左膝关节活动明显受限,上下楼梯困难,长时间行走后疼痛加重,日常工作和生活均受到较大影响。
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定,轿车驾驶人转弯未让直行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轿车方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在后续赔偿协商中,保险公司提出:王某某本身年龄偏大,膝关节存在退行性改变,其伤残后果并非完全由本次事故造成,应当按照伤情参与度相应扣减赔偿金额。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对王某某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认为鉴定时机过早、结论偏高,只愿意按照远低于实际损失的金额进行一次性赔付。
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自己原本行动自如,事故后才变成走路都费劲,怎么到了理赔时反倒成了“自己本来就有的毛病”?他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态度强硬,赔偿方案迟迟无法达成一致。经朋友介绍,王某某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交通事故团队在交通事故理赔维权方面经验丰富,遂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的伤残后果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保险公司提出的伤情参与度抗辩能否成立、应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赔偿数额。
接受委托后,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迅速组建专案小组,围绕伤残鉴定这一核心战场展开工作。
第一,重新审查鉴定时机与鉴定材料。团队发现,王某某首次鉴定系在出院后不久自行委托,虽然结论对其有利,但鉴定时关节功能尚处于恢复期,对方极易以“未达到医疗终结”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团队随即指导王某某补充完整的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后多次复查的门诊记录及影像资料,并建议其在伤情相对稳定后配合重新鉴定,确保鉴定基础扎实、经得起质证。
第二,针对参与度抗辩构建因果关系证据链。团队调取了王某某事故前数年的体检记录,未发现膝关节疾病就诊史;同时申请法医顾问对影像资料进行专业分析,明确本次事故造成的骨折与韧带损伤是膝关节功能障碍的直接原因,退行性改变仅为次要背景因素,不能据此否定事故与伤残之间的主要因果关系。
第三,提前预判对方策略并准备应对方案。团队分析认为,保险公司大概率会在重新鉴定环节主张降低伤残等级,或在赔偿计算中主张按参与度比例扣减。为此,团队一方面准备在鉴定听证中充分陈述伤情与事故的关联,另一方面梳理了相关裁判规则,明确在受害人自身疾病并非事故主要原因时,不宜简单按参与度比例减轻侵权人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围绕鉴定意见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膝关节退变对伤残结果有较大“贡献”,要求按比例扣减残疾赔偿金。泽良律师回应指出,王某某事故前并无膝关节疾病就医记录,事故直接造成骨折和韧带损伤,手术及长期康复均围绕事故伤情展开,退行性改变属于正常的年龄背景因素,不能成为减轻赔偿责任的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重新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王某某的伤残后果与本次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关于按参与度大幅扣减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予采纳。
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认定王某某构成十级伤残,结合事故责任比例,判决保险公司及责任方赔偿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三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团队持续跟进赔偿款到账进度,确保款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拿到赔偿款后,王某某说:“一开始保险公司说我这是老毛病,我都快信了。多亏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点点帮我把证据理清楚,才让我拿回了该拿的钱。”
如您或家人遭遇交通事故,对伤残鉴定、赔偿计算或保险理赔存在疑问,可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92-5973521,由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咨询与伤残等级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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