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3
199 离婚时一方偷偷转移存款、把房产过户到亲戚名下,另一方就只能吃哑巴亏吗?这是离婚诉讼中最常见也最让人无力的争议之一。很多人以为只要对方咬定“钱花完了”“房子不是我的”,法院就查不清、分不了,但法律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早有明确态度。
夫妻共同财产不因登记在谁名下而改变性质,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龙岩的李某在离婚时发现丈夫王某某早已将大额存款转出、并将一套夫妻共有的房产过户至其弟名下,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介入后,通过资金流向追踪与证据固定,突破对方“财产已不存在”的抗辩,最终帮助李某在财产分割中多分得相应份额。
李某是龙岩市某企业的一名职工,与王某某结婚十余年,育有一子。婚后两人共同购置了位于龙岩市区的一套房产,登记在王某某名下,另有存款若干。因长期性格不合、沟通不畅,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李某提出协议离婚,王某某表面同意,却迟迟不肯就财产分割达成书面方案。
就在双方协商期间,李某偶然发现王某某多次向案外人转账,金额累计较大,且房产也出现了异常的产权变动迹象。她多次追问,王某某均以“生意周转”“钱已经花掉了”为由搪塞,甚至反过来指责李某“不信任”“无理取闹”。不久后,王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房产系其个人财产、存款所剩无几,要求孩子由其抚养、李某不分或少分财产。
接到起诉材料的那一刻,李某既委屈又无助。十多年的共同生活,家里的积蓄和房子都有她的一份付出,如今却被说成与她无关。她不知道那些被转走的钱还能不能追回,也不知道自己是否真的会“净身出户”。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咨询,并正式委托律师代理本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在离婚前将存款转出、将房产过户的行为,是否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是否仍应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李某能否据此主张多分。
接受委托后,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迅速梳理案情,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锁定资金流向。律师指导李某回忆并整理了王某某近两年的银行账户信息,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了相关账户的完整流水,发现多笔大额转账集中发生在李某提出离婚之后,且收款方多为王某某的亲属及关联人员,明显不符合正常消费或经营特征。第二,核实房产过户的真实性。律师调查发现,该房产虽登记在王某某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婚后共同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在诉讼前将该房产过户至其弟名下,双方并无真实交易对价,属于典型的转移财产行为。第三,固定对方自认与矛盾陈述。律师在庭前沟通中,通过书面质询和证据交换,固定了王某某关于“钱已花完”却无法提供合理支出凭证、关于房产过户原因前后说法不一的矛盾点。
证据策略上,团队重点收集了三类材料:一是银行流水与转账凭证,证明大额资金在敏感时间节点被转出;二是房产交易档案与过户记录,证明过户发生在离婚诉讼前后且无真实对价;三是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王某某曾承认相关财产的存在及处置意图。针对对方可能主张“转账系正常生意往来”“房产过户系家庭内部安排”,律师提前准备了反驳思路,并申请法院对相关账户和房产交易进行核查。
在诉讼策略上,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代理李某提起反诉,明确请求法院对王某某转移的存款及房产依法分割,并主张王某某因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少分。庭审中,王某某及其代理人坚持认为,存款已用于日常开支和生意亏损,房产过户是“家里人商量好的”,不属于转移财产。我方则逐笔对照流水,指出多笔转账发生在离婚诉讼启动前后、收款对象特定、无合理对价,且王某某无法说明资金去向;对于房产,我方提交了购房款来源证据,证明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过户行为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某在离婚前将大额存款转出、将夫妻共有房产过户至亲属名下的行为,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财产应纳入分割范围,并对王某某予以少分。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王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在财产分割上,李某分得房产相应份额及大部分被转移存款,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拿到判决书后,李某说:“如果不是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帮我一点点查清楚,我可能真的什么都拿不到。现在心里踏实了,也能带着孩子好好过下去。”
收费模式上,团队采用分阶段收费、按合同约定收费、固定收费的方式,费用透明,当事人可根据案件进展清晰了解各阶段支出。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婚家专线:0592-5973521,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