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6
163 离婚时,一方婚内取得的房产、股权、存款究竟算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婚姻家事案件中最常见、也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法律问题。许多当事人直到走进法庭才意识到,财产性质的认定、证据的完整性、对方是否隐匿转移资产,都会直接影响最终分割结果。
在龙岩,一位当事人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婚内共同经营积累的财产,在离婚时被对方主张为个人财产,甚至部分资产被悄悄转移。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介入后,通过精准的证据策略和法律论证,帮助当事人成功争取到应得的财产份额。
李某,龙岩市人,与丈夫王某某结婚十余年。婚后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建材店,生意稳定,陆续购置了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另有存款若干。由于家庭分工,建材店的日常经营主要由王某某负责,李某则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和子女照料。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频繁争吵,感情逐渐破裂。李某提出协议离婚,希望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王某某却拿出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声称两套房产和建材店经营权均归其个人所有,李某无权分割。李某对此毫不知情,协议上的签名也并非她本人所签。更让她措手不及的是,王某某在提出离婚前半年内,已将其中一套房产以“抵债”名义过户至其弟弟名下,并将建材店的部分营业收入转入其母亲的银行账户。
面对李某的质问,王某某态度强硬,坚称财产协议合法有效,房产过户是正常债务清偿,拒绝与李某协商分割。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自己为家庭付出了十几年,到头来连基本的财产权益都无法保障。她一度想放弃,但想到孩子的未来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在初步沟通中,律师发现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婚内财产协议是否真实有效?王某某的房产过户和资金转移是否构成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王某某提供的婚内财产协议上李某的签名真实性存疑;第二,王某某在离婚前半年内将房产过户至其弟名下,并转移建材店资金,是否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第三,建材店虽由王某某经营,但系婚后共同经营,其经营收益和资产应如何认定。
王某某主张,婚内财产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房产和建材店归其个人所有;房产过户是因拖欠弟弟借款,属于正常债务清偿;建材店资金转入母亲账户是用于支付货款和家庭开支,不存在转移财产行为。
李某则认为,自己从未签署过任何财产协议,对房产过户和资金转移也毫不知情。她感到十分不公:“我为这个家付出了全部,他却偷偷把财产都转走了,我连自己应得的那份都拿不到。”
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律师首先指导李某收集了结婚证、房产登记信息、建材店工商登记资料、银行流水等基础证据,并申请对婚内财产协议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同时,律师调取了房产过户档案和银行转账记录,发现王某某弟弟并未实际支付合理对价,且资金转移时间集中在离婚诉讼前,具有明显的恶意。
针对王某某可能提出的抗辩,律师提前准备了应对策略:一方面,通过笔迹鉴定结论否定协议真实性;另一方面,依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主张建材店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的转移行为无效。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还申请法院对王某某及其亲属名下财产进行调查,进一步固定了转移财产的证据。
庭审中,双方围绕财产性质和转移行为展开激烈交锋。王某某坚持协议有效,并辩称房产过户是真实债务清偿。泽良律师当庭出示笔迹鉴定报告,证明协议签名非李某本人所签;同时提交银行流水和过户档案,指出王某某弟弟并未实际支付借款,且资金转移发生在离婚前夕,明显具有转移财产的目的。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提供的婚内财产协议因签名不真实,不能作为分割依据;房产过户和资金转移行为缺乏合理对价,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少分或不分。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李某与王某某离婚,两套房产和建材店经营权依法分割,李某获得其中一套房产及相应补偿款,合计价值约一百二十万元。王某某因恶意转移财产,被判决少分财产。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拿到判决书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查清了财产去向,还让我重新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收费模式上,团队采用分阶段收费、按合同约定收费、固定收费的方式,费用透明,当事人可根据案件进展清晰了解各阶段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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