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6
238 离婚时一方把存款转走、把公司股权低价转让,另一方只能眼睁睁看着共同财产缩水吗?这是离婚诉讼中最常见也最让人无力的争议之一——明明是自己辛苦攒下的家业,对方却能在起诉前神不知鬼不觉地“处理”干净。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到底该如何在一场已经撕破脸的离婚诉讼中守住底线?
法律给出的答案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因登记在谁名下而改变性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一方,在分割时应当少分或不分。本案中,龙岩的李某就遭遇了丈夫王某某在离婚前密集转移财产、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双重困境。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介入后,通过精准的证据调查与诉讼策略,成功突破对方“财产已合法处分”“孩子一直由我方抚养”的抗辩,最终帮助李某在财产分割中取得明显优势,并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李某今年三十出头,在龙岩一家企业从事行政工作,与王某某结婚七年,育有一子,今年五岁。婚后两人共同经营过一家建材门店,后来门店转手,又用积蓄购置了两套房产和一辆家用车,日子算不上大富大贵,但也安稳。转折出现在两年前,王某某开始频繁晚归,对家庭事务不闻不问,夫妻争吵不断。李某起初还想挽回,直到发现王某某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往来,才彻底死了心。
提出离婚后,王某某的态度急转直下。他先是口头答应“好聚好散”,却在李某准备协议离婚材料期间,悄悄将夫妻共有的存款账户大额转出,又把自己名下那套婚后购买的小户型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自己的亲属。更让李某没想到的是,王某某还突然把孩子送回老家由父母照看,并扬言“孩子是我们王家的,你别想带走”。
李某多次尝试沟通,王某某要么避而不见,要么直接拒绝:“钱是我赚的,房子在我名下,我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孩子跟我姓,当然归我。”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明明自己也为这个家付出了全部,怎么到最后连孩子和应得的财产都保不住?经朋友介绍,她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归结为一句话:王某某在离婚前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低价处分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在分割财产和确定抚养权时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接受委托后,泽良海豚婚家团队迅速对王某某的主张进行了拆解。对方的核心逻辑有三点:第一,存款是用于“生意周转和还债”,并非转移;第二,房产已经出售给亲属,交易合法有效,与李某无关;第三,孩子长期由王家照顾,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不利,抚养权应归王某某。
团队律师意识到,如果不能在证据层面击穿这三点,李某不仅分不到应得的财产,还可能失去孩子的抚养权。于是,一场围绕证据与法律的攻防就此展开。
第一个突破点,是锁定存款转移的时间与去向。团队指导李某梳理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银行流水,发现王某某在李某提出离婚后的三个月内,分十余笔将账户资金转出,收款方多为王某某的生意伙伴和亲属,且多笔转账备注含糊,无法说明合理用途。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应当协商一致;一方在离婚前擅自大额转出且无法说明合理去向的,可以认定为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个突破点,是揭穿房产低价转让的实质。团队调查发现,王某某名下那套小户型房产的受让人是其表弟,成交价仅为同小区同户型市场价的一半左右,且约定分期付款、至今未实际支付大部分款项。这种明显低于市场价、受让人又是近亲属的交易,不符合正常市场交易逻辑,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配偶财产权益的重大嫌疑。团队据此主张该转让行为对李某不发生效力,该房产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第三个突破点,是抚养权归属的证据补强。针对王某某“孩子一直由我方照顾”的说法,团队指导李某收集了孩子出生以来的疫苗接种记录、幼儿园接送记录、日常就医陪同记录、与老师沟通的聊天记录以及邻居证言,证明孩子长期随李某在龙岩市区稳定生活、就学,王某某长期缺位,近期将孩子送回老家更多是为了诉讼造势,并非稳定的抚养安排。
在证据策略上,团队还重点固定了两项关键事实:一是王某某与婚外异性往来的相关证据,用于支持李某的离婚损害赔偿主张;二是王某某在协商过程中的录音,其中他明确表示“钱我已经安排好了,你拿不到多少”,这句话成为证明其转移财产主观故意的有力佐证。
预判到王某某可能以“债务偿还”为由为转账辩解,团队提前调取了其声称的债权人信息,发现所谓借款既无借条也无转账凭证,无法形成完整的债务链条。同时,针对对方可能主张的“房产已经过户、善意取得”,团队准备了受让人系近亲属、价格明显偏低、未实际付款等反驳要点,并申请法院对相关交易情况进行调查。
在充分准备后,团队代理李某向龙岩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离婚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围绕存款去向和房产转让展开了激烈交锋。王某某坚持称转账是“还债和生意周转”,但面对团队逐笔列出的转账记录和其无法提供借款凭证的事实,他的解释漏洞百出。对于房产低价转让,王某某辩称“卖给谁是我的自由”,团队当即指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双方协商一致,且受让人系其近亲属、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该行为难谓善意。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某在离婚前短期内大额转出夫妻共同存款,未能说明合理用途,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其将婚后房产低价转让给近亲属,受让人未实际支付合理对价,该转让行为损害了李某的财产权益,相关房产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同时,法院采纳了团队关于孩子长期随李某稳定生活的证据,认定由李某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李某与王某某离婚;孩子由李某直接抚养,王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在财产分割上,对王某某转移、低价处分的财产部分予以少分,李某分得两套房产中的主要份额及大部分存款,并获得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如果不是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帮我一点点把证据找出来,我可能真的什么都拿不到。”李某后来对律师说,“他们不仅帮我守住了该得的,也让我知道,法律是讲道理的。”
收费模式上,团队采用分阶段收费、按合同约定收费、固定收费的方式,费用透明,当事人可根据案件进展清晰了解各阶段支出。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师事务所婚家专线:0592-5973521,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