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6
203 离婚时,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共同还贷,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这是婚姻家事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很多人以为房产证上只有对方名字,自己就与房子无关,但法律并非如此简单。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正是围绕这一核心规则,帮助当事人在杭州某离婚纠纷中突破了对方“房产与对方无关”的抗辩,最终保住了应得的房产份额。
李某与王某某于2016年在杭州市登记结婚。婚前,王某某以个人名义在杭州市购置了一套房产,支付了首付款,并以个人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婚后,李某与王某某共同偿还房贷,李某还承担了大部分家庭日常开支,以便王某某的工资可以更多用于还贷。然而,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逐渐破裂。2023年,王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且首付款和贷款均由其个人支付,李某无权分割房产。
面对王某某的主张,李某感到十分委屈。她认为,婚后自己不仅共同还贷,还承担了家庭开支,房产的增值部分理应有自己的一份。但王某某态度坚决,甚至表示“房子跟你没关系,你一分钱也拿不到”。李某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后来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获得补偿?补偿范围如何计算?
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了案件事实,并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首先,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婚后共同还贷的银行流水、还款记录,以及李某承担家庭开支的相关凭证,用以证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事实。同时,律师还申请法院调取了王某某的贷款还款明细,固定了共同还贷的具体金额。
其次,律师注意到,王某某在诉讼中刻意强调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试图混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界限。对此,律师明确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再次,关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计算,律师结合购房时间、结婚时间、离婚时间以及房产市场价值变化,提出了合理的增值计算方案,并申请了专业评估,确保李某的补偿金额有据可依。
在庭审中,王某某主张房产首付款和贷款均由其个人支付,李某未对房产作出贡献。泽良律师回应称,李某婚后承担了家庭日常开支,使得王某某的收入得以更多用于还贷,这本身就是对家庭的贡献,且婚后还贷部分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资金来源于哪一方的工资,均属于共同还贷。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应向李某支付补偿款。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房产归王某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其个人承担,但王某某需向李某支付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补偿款共计八十余万元。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我终于松了一口气。感谢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让我知道法律是公平的。”李某在事后这样说道。
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在离婚财产分割、房产纠纷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收费模式上,团队采用分阶段收费、按合同约定收费、固定收费的方式,费用透明,当事人可根据案件进展清晰了解各阶段支出。
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0592-5973521,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