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6
182 离婚时,一方婚前出资、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究竟算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名下账户频繁转账、资金流向不明,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这些争议几乎出现在每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法律规则看似清晰,但落到具体证据与家庭生活的细节里,往往变成一场艰难的博弈。
在永安,就有这样一起案件:王某某与丈夫李某婚后共同经营家庭多年,离婚时却发现对方早已将大额资金转移至亲属账户,名下房产也以“婚前财产”为由拒绝分割。面对复杂的财产混同与隐匿转移,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抽丝剥茧,最终帮助王某某成功争取到应得的财产份额。
王某某与李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永安共同经营一家小型建材店,生意虽不算大,但多年下来也积累了可观积蓄。婚后第三年,两人购买了一套位于永安市的商品房,首付款由李某婚前积蓄支付,但此后十余年的按揭贷款均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收入中支出。2023年初,双方因感情破裂开始协商离婚,李某提出:房产首付是他婚前出的,房子应归他个人所有;店铺经营亏损,没有共同财产可分。
王某某对此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她告诉朋友:“这些年我起早贪黑看店、带孩子,家里的钱都是他在管,现在他说没钱,我根本不知道家里到底有多少钱。”更让她不安的是,她隐约记得李某曾多次向小舅子转账,但具体金额和去向一概不知。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第一,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李某向亲属的大额转账是否构成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店铺经营的真实盈亏如何认定。这三个问题环环相扣,直接决定王某某能否分得应得的财产。
接受委托后,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迅速展开工作。首先,针对房产问题,律师调取了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及十余年来的还款流水,发现虽然首付款由李某婚前支付,但婚后还贷资金来源清晰指向夫妻共同经营收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次,针对资金转移问题,律师指导王某某回忆并梳理了李某近五年的银行账户交易习惯,同时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了李某及其亲属名下多个账户的流水。经逐笔比对,发现李某在离婚协商前半年内,分多次向弟弟李某甲转账共计八十余万元,且无合理交易背景。律师随即主张该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转移部分应当少分或不分。
再次,针对店铺经营,律师申请对店铺账目进行审计,并走访了供货商与周边商户,固定了店铺实际经营规模与盈利能力的证据,推翻了李某“经营亏损”的说法。
庭审中,李某及其代理人坚持房产首付为婚前个人财产,主张房产整体归其所有,并辩称向弟弟的转账系“家庭借款”和“生意往来”。泽良律师逐一回应:关于房产,提交了完整的还贷流水与经营收入对比表,证明婚后还贷完全依赖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关于转账,指出李某甲无法提供借条、还款记录或任何交易凭证,所谓“借款”与“生意往来”均无证据支撑。法院最终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向亲属的转账构成转移财产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但李某需向王某某支付共同还贷及增值补偿款共计六十八万元;同时,对李某转移的八十余万元,判决李某向王某某支付其中的七十万元。两项合计,王某某共获得一百三十八万余元财产补偿。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帮我一点点查清楚,我可能真的什么都拿不到。他们不仅帮我争取了应得的,更让我觉得这些年的付出被看见了。”
在永安,离婚财产分割往往涉及房产、经营收益、亲属间转账等多重复杂因素,提前咨询专业婚家律师,有助于厘清财产线索、固定关键证据。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在永安设有分所,可提供本地化、全流程的法律服务。收费模式上,团队采用分阶段收费、按合同约定收费、固定收费的方式,费用透明,当事人可根据案件进展清晰了解各阶段支出。如有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律所婚家专线:0592-5973521,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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