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6
216 在涉及银行卡出借、资金流转的刑事案件中,罪与非罪的边界往往系于“主观明知”四个字。行为人是否知道流入资金系犯罪所得,直接决定了其行为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仅属违规出借账户的行政违法行为。这一争议,在近年频发的涉“两卡”案件中尤为突出,也让不少因一时疏忽卷入其中的普通人陷入刑事追诉的困境。
核心法律原则在于: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的故意。仅凭客观上的资金流转结果,不能当然推定主观明知。本案中,当事人王某某在杭州市因出借银行卡被卷入一起境外涉诈资金流转案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精准切入,围绕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展开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并取保候审,后经继续沟通,案件以不起诉结案。
王某某系杭州市某公司普通职员,收入稳定,并无前科劣迹。2024年初,其一名多年未联系的同乡以“公司走账需要、临时周转”为由,向王某某提出借用其名下银行卡接收几笔款项,并承诺给予少量“帮忙费”。王某某碍于情面,未加深究,便将一张闲置储蓄卡借出。此后数周内,该卡陆续有多笔资金进出,累计流水达数十万元。王某某虽隐约觉得异常,但并未实际参与转账操作,也未从中获取显著利益。
数月后,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部分被骗资金曾流入王某某名下账户,遂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突如其来的刑事追究让王某某及其家属陷入巨大的恐慌与困惑——在他们看来,王某某只是借了一张卡,既没有骗人,也没有分赃,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
案件进入审查批捕阶段后,王某某家属通过多方打听,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接受委托时,王某某已被刑事拘留十余天,正处于批准逮捕的关键窗口期。
本案的争议焦点十分明确:王某某出借银行卡时,是否明知流入资金系犯罪所得?公安机关倾向于认为,账户内出现涉诈资金,且王某某收取了“帮忙费”,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应当知道资金来路不正,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而王某某的真实感受是委屈与无助。他反复向律师表示,自己从未接触过诈骗团伙,也不清楚同乡具体在做什么业务,只是出于信任借了卡,收的几百元也只是对方主动给的“感谢费”,并非分赃。面对可能被批捕、起诉甚至判刑的前景,他一度觉得“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泽良刑事律师在会见并初步了解案情后,迅速将辩护重心锁定在主观明知的证据审查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系犯罪所得,而“明知”包括确知和应当知道,但应当知道的推定必须有客观事实基础,不能仅凭资金涉诈就倒推。
关键突破点有三:其一,王某某与同乡的沟通记录显示,对方始终以“公司走账”为名,未提及任何违法犯罪事项,王某某缺乏获知资金性质的渠道;其二,王某某仅提供银行卡,未参与转账、取现、刷脸等任何后续操作,其行为介入程度极低,不符合典型的掩饰、隐瞒行为特征;其三,王某某收取的款项金额微小,与涉案流水严重不成比例,不具备“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从中牟利”的动机特征。
围绕上述思路,泽良刑事律师指导家属补充调取了王某某的社交记录、工作证明、银行流水等材料,固定其无前科、有稳定职业、未参与操作、未获取高额利益等关键事实。同时,律师预判公安机关可能以“银行卡异常交易”作为推定明知的依据,提前准备了关于交易异常与主观明知之间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法律意见。
在审查批捕阶段,泽良刑事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强调本案主观明知证据薄弱,王某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王某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泽良刑事律师继续跟进,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指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其行为更符合违规出借账户的行政违法特征,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经与检察官充分沟通,检察机关最终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一刻,王某某长舒一口气。他说:“那段时间我整夜睡不着,觉得自己这辈子完了。是泽良刑事律师一遍遍帮我梳理证据、跟我解释法律,让我知道还有说理的地方。”
刑事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往往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对于因出借银行卡、账户而被卷入涉诈资金流转的当事人而言,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在黄金救援期内围绕主观明知、行为介入程度、获利情况等核心要素展开辩护,是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的关键。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