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6
161 在刑事案件中,有一种情形常让当事人和家属倍感困惑:明明只是帮着转了一笔钱、取了一次现,怎么就成了犯罪?这背后涉及的核心法律争议,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行为人是否知道这笔钱来路不正,往往决定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
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指出,掩隐罪的辩护空间,恰恰就在于「明知」这一主观要件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本文讲述的,就是杭州一起掩隐罪案件中,泽良刑事律师如何从证据链入手,突破主观明知的认定困境,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的真实办案历程。
李某,杭州某公司普通职员,平日里工作稳定,生活平静。2023年下半年,一位多年未联系的朋友找到他,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请李某帮忙用自己的银行卡接收几笔款项,再转到指定账户,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费」。李某起初有些犹豫,但碍于情面,加之对方反复强调只是「正常的资金往来」,便答应了。此后数月间,李某的银行卡陆续接收并转出多笔资金,累计金额达数十万元,他本人也收取了数千元的好处费。
2024年初,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部分涉案资金曾流入李某的账户。李某随即被传唤到案,后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李某和家人措手不及。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李某反复解释自己并不知道这些钱是犯罪所得,只是帮朋友转个账。但在办案机关看来,短时间内频繁的大额资金进出、明显异于正常往来的操作方式,以及收取好处费的行为,都指向他「应当知道」资金的非法性质。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涉案金额较大,建议判处实刑。李某的家属焦急万分,经多方打听,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
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李某,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在认真梳理全部案卷材料后,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并不在于李某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转账行为,而在于他主观上是否「明知」所转资金系犯罪所得。
围绕这一焦点,泽良刑事律师制定了系统的辩护策略。
第一,深入剖析「明知」的认定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掩隐罪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应当知道」的推定,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不能仅凭资金异常流动就简单推定。律师仔细比对李某与朋友的聊天记录,发现对方始终以「生意周转」「货款」等名义与李某沟通,从未透露资金的真实来源。
第二,全面梳理资金流向与李某的参与程度。律师逐笔核对银行流水,发现李某仅负责接收和转出,并未参与上游犯罪活动,也未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其收取的好处费金额与涉案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其主观认知的有限性。
第三,积极促成退赃退赔。律师指导李某家属主动退还全部好处费,并配合办案机关追缴相关款项,以实际行动展现悔罪态度。
在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指出认定李某「明知」的证据尚不充分,其行为更符合「受蒙蔽参与」的特征,建议从轻处理。同时,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强调李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已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有限。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主观明知」展开了激烈交锋。公诉机关认为,李某作为成年人,对频繁的大额资金往来应当具有基本的判断能力,其收取好处费的行为更说明其对资金的非法性有所认知。泽良刑事律师则回应,判断「明知」不能脱离具体情境,李某基于朋友关系和对方的说辞产生信任,符合常理;其收取的少量好处费,更接近人情往来而非犯罪分成,不能据此推定其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明确知道所转资金系犯罪所得,但结合其频繁操作、收取好处费等情节,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李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刑事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宣判后,李某得以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了实刑羁押。
「如果不是泽良刑事律师帮我一点点理清那些转账记录,我可能到现在都说不清楚自己到底冤在哪里。」李某在案件结束后感慨道,「结果让我能继续照顾家人,也让我真正明白了法律的边界。」
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深耕刑事辩护十余年,在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如遇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