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杭州掩隐罪案:泽良律所突破主观明知认定,助力获不起诉
2026-10-06      176     

在刑事辩护领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的认定长期存在一个核心争议:行为人是否“明知”其经手的财物系犯罪所得。这一主观要件的证明,往往依赖推定,而推定的边界在哪里,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是构成犯罪还是无辜涉诉。尤其是在杭州这样数字经济活跃、人员流动频繁的城市,因出借银行卡、代收转账、协助取现而卷入掩隐罪指控的案例逐年增多,许多当事人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仍不清楚自己究竟错在哪里。


掩隐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财物系犯罪所得为前提,不能仅凭客观上的资金流转或物品转移就倒推犯罪故意。本案中,当事人王某某在杭州市因涉嫌掩隐罪被刑事立案,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后,围绕“主观明知”这一关键点展开辩护,通过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王某某,男,三十余岁,在杭州市从事个体经营。2024年下半年,王某某的一位多年好友找到他,称自己因生意周转需要,希望借用王某某的银行卡接收几笔货款,并承诺给予少量好处费。王某某起初有所犹豫,但考虑到双方交情已久,对方又出示了看似正常的交易合同和聊天记录,便同意出借一张闲置银行卡。此后两个月内,该卡陆续收到多笔转账,王某某按对方要求取出部分现金交付,其余则转至对方指定的另一账户。王某某并未从中获得大额利益,仅收取了对方支付的几千元“手续费”。


2024年底,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部分涉案资金曾流入王某某的银行卡。王某某随即被传唤,后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某在明知对方可能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隐罪。


被刑拘后,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反复向办案人员解释,自己只是帮朋友一个忙,从未想过会卷入犯罪,更不知道那些钱是诈骗所得。但在他看来合情合理的辩解,在侦查机关眼中却显得苍白无力。王某某的家属在焦虑中多方打听,最终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希望律师能尽快介入,厘清事实。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归结为一句话:王某某出借银行卡并协助转账的行为,是否能够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所涉资金系犯罪所得?


公安机关的主张十分明确:王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存在法律风险,且其收取了好处费,又在短时间内频繁协助取现、转账,这些客观行为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明知。此外,涉案资金与诈骗案件存在直接关联,王某某的行为客观上为上游犯罪提供了帮助。


然而,泽良刑事律师在介入后,通过多次会见王某某、梳理其与好友的聊天记录及交易凭证,发现了几个关键问题。第一,王某某与好友之间存在真实的长期交往关系,对方提供的合同和交易背景虽事后被证明系伪造,但在当时情境下具有一定的迷惑性,王某某基于信任而降低警惕,符合常理。第二,王某某收取的费用金额较小,与其提供的帮助行为之间不存在明显的不成比例,难以据此推定其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第三,王某某在发现银行卡被冻结后,曾主动联系好友询问情况,并在得知可能涉及违法后表现出明显的惊讶和不安,这一反应与“明知”状态下的行为人表现存在差异。


基于以上分析,泽良刑事律师将辩护重心放在主观明知的证据链薄弱环节上。在证据策略方面,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王某某与好友的完整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合同文件以及王某某本人的经营流水,用以证明其出借银行卡具有合理的事由,且其本人并未从涉案资金中获得主要利益。同时,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详细论证了掩隐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指出不能仅凭客观帮助行为就推定主观故意,而应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往背景、获利情况、事后反应等综合判断。


在办案预判方面,泽良刑事律师考虑到公安机关可能坚持推定明知的立场,提前准备了多组反驳证据,并制定了分阶段沟通策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全面阅卷,发现侦查机关认定王某某明知的证据主要依赖其本人曾作出的部分模糊供述,而这些供述存在前后不一致之处,且缺乏其他客观证据的印证。律师随即向检察机关提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主观上明知,依法不应起诉。


经过多轮沟通和书面意见的提交,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泽良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某在出借银行卡时明知所涉资金系犯罪所得,其行为虽客观上为上游犯罪提供了帮助,但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某在被羁押数月后重获自由,生活逐步恢复正常。


王某某事后感慨:“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刑事律师,我可能真的说不清楚了。他们不仅帮我理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更让我明白法律是讲证据的,不是靠猜的。”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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