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6
67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近年来高发的一类案件。很多当事人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仍感到困惑:自己只是帮忙转了一笔钱、取了一次现,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集中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行为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经手的财物来源于犯罪。
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系犯罪所得。若仅凭客观行为推定明知,而忽视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背景与合理信赖,就可能造成客观归罪。本案中,杭州市的李某就因一次看似普通的资金流转,被卷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程序。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介入后,围绕主观明知证据不足这一核心,成功为李某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李某是杭州市某企业的普通职员,收入稳定,生活规律。2023年下半年,一位多年未联系的朋友张某突然找到他,称自己做生意需要走一笔账,因个人账户受限,想借用李某的银行卡接收一笔款项,并承诺给李某一点“辛苦费”。李某起初有些犹豫,但考虑到对方是旧识,且金额不算特别巨大,便答应了。款项到账后,李某按张某要求将钱转入了指定账户,并收取了少量好处费。
此后不久,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涉案资金曾流入李某的银行账户,遂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李某和家人陷入恐慌。李某坚称自己并不知道这笔钱是犯罪所得,只是帮朋友一个忙,从未参与过任何诈骗活动。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李某的家属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李某,详细了解资金流转的每一个细节。在阅卷过程中,泽良刑事事业部律师发现,指控李某“明知”的证据并不充分:其一,李某与张某的聊天记录中,张某从未提及资金来源违法,仅以“生意周转”为由请求帮忙;其二,李某收取的好处费金额较小,与诈骗团伙动辄高额分成的模式明显不符;其三,李某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并无参与犯罪活动的现实动机。
围绕这些关键点,泽良刑事律师制定了以“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为核心的辩护策略。首先,律师调取了李某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工作证明,用以证明其日常资金往来正常、无异常大额交易,且此次帮忙具有偶然性。其次,律师指出,不能仅凭资金经手行为就推定明知,而应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交易方式是否异常等综合判断。最后,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强调本案证据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李某的行为更符合被他人利用的特征。
在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就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交换意见,并申请调取张某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进一步印证李某对资金来源不知情。经过退查补充证据后,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主观上明知系犯罪所得,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一刻,李某长舒了一口气。他说:“这段经历让我明白,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但前提是有人帮你把事实讲清楚。感谢泽良刑事律师,让我重新回到了正常生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关键在于打破“客观归罪”的惯性思维。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深耕刑事领域十余年,在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擅长从证据链中寻找主观明知的突破口。如果您或家人遇到类似刑事法律问题,可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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