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杭州掩隐罪案:泽良律所突破主观明知认定,助力获不起诉
2026-10-06      76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简称掩隐罪)的认定常常引发争议。行为人出借银行卡、帮忙转账,究竟是一般违规,还是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上游犯罪查不清时,掩隐罪能否独立成立?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与名誉。


核心法律原则在于:掩隐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系犯罪所得,客观上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若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或上游犯罪事实无法查证,则不能轻易入罪。本文讲述的,是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在杭州办理的一起掩隐罪案件,通过精准把握主观明知与证据链条的辩护要点,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李某,杭州某公司职员,工作稳定,无前科。2024年初,李某因手头资金紧张,经朋友介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对方承诺给予少量“手续费”。李某当时并未深究对方用途,只觉得是帮个忙。此后数月,该银行卡陆续有资金流入,李某又按照对方指示,将部分款项转至指定账户。


2024年5月,杭州市某区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涉案资金曾流入李某的银行卡,遂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某刑事拘留。李某被羁押后,家属焦急万分,经多方打听,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


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了解李某出借银行卡的经过、次数、获利情况以及他对资金性质的认知。李某反复表示,自己当时确实不知道这些钱是犯罪所得,对方只说做生意周转,自己也没有从中获得大额回报。


案件进入审查批捕阶段,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账,涉嫌掩隐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初步审查后,也倾向于认定李某具有主观明知。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自己只是把卡借出去,收了几百元好处费,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他担心一旦被批捕,工作不保,家庭也会受到巨大影响。家属更是六神无主,不知道该如何应对。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在出借银行卡并协助转账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系犯罪所得?上游犯罪尚未判决,是否影响掩隐罪的成立?涉案金额中,哪些属于李某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


泽良刑事律师介入后,迅速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


第一,主观明知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知系犯罪所得,而“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本案中,李某与上游人员并不熟悉,对方也未明确告知资金性质,李某的认知更接近“可能被用于违法活动”的模糊怀疑,而非对犯罪所得的确定性认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交易方式、资金去向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就推定明知。


第二,上游犯罪事实是否查证属实。掩隐罪是下游犯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但本案上游电信诈骗案件尚未侦破,被害人身份、诈骗金额与李某银行卡流水的对应关系并不清晰。律师通过阅卷发现,起诉意见书仅笼统列出一笔资金流入,但无法证明该笔资金确系诈骗所得,也无法排除其他合法资金混同的可能。


第三,李某的参与程度与获利情况。李某仅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账,未参与诈骗实施,也未分得大额赃款,获利仅数百元。其行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边缘地位,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符合从犯或情节显著轻微的特征。


围绕上述突破点,泽良刑事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证据策略。首先,指导家属收集李某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固定李某的日常工作生活状态,证明其并非职业“卡农”。其次,通过会见详细了解李某与对方的沟通细节,包括对方如何介绍“生意”、如何承诺报酬、李某是否询问过资金来源等,形成完整的会见笔录。再次,针对起诉意见书中的资金流水,逐笔核对时间、金额、去向,指出其中存在多笔小额资金与指控金额无法对应的问题。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考虑到检察机关可能以“银行卡出借本身即违规”“获利即推定明知”等理由坚持批捕,提前准备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述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上游犯罪未查清、李某无社会危险性等要点。同时,律师也做好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预案,确保即使批捕也能尽快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最终法律行动分两步推进。第一步,在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强调本案主观明知存疑、上游犯罪事实不清,建议不批准逮捕。第二步,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全面阅卷后,发现侦查机关补充的证据仍无法证明李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且上游诈骗案件迟迟未能侦破,遂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请求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过程中,双方交锋集中在两个关键回合。


第一个回合,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公安机关主张,李某出借银行卡并收取好处费,且转账行为异常,应当推定其明知系犯罪所得。泽良刑事律师回应:推定明知必须建立在基础事实之上,而本案中李某与对方并非长期合作,获利极低,转账行为虽有一定异常,但不足以排除其被蒙蔽的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客观行为倒推。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具有主观明知,未批准逮捕。


第二个回合,关于上游犯罪事实的认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认为上游犯罪虽未判决,但已有报案记录和资金流向,可以认定掩隐罪。律师指出:掩隐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而本案上游诈骗案件尚未查清,被害人陈述、诈骗手法、资金归属均不明确,无法证明李某银行卡内的资金确系犯罪所得。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最终,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被释放后,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生活逐渐恢复正常。虽然经历了一段艰难时光,但未留下犯罪记录,对他而言已是万幸。


李某事后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刑事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专业,还一直耐心跟我解释法律,让我心里有了底。”


如遇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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