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杭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泽良律所突破主观明知认定,助力获缓刑
2026-10-06      55     

在刑事辩护领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称掩隐罪)是近年来高发且容易引发争议的罪名之一。很多当事人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仍感到困惑:自己只是帮忙转了一笔钱、卖了一张卡,怎么就成了犯罪?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集中在主观明知的认定上——行为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资金、物品来源于犯罪,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


掩隐罪的辩护,关键在于打破办案机关对主观明知的推定逻辑。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近期在杭州地区办理的一起掩隐罪案件,正是围绕这一核心难点展开。当事人王某某系杭州市某公司普通职员,因偶然卷入他人犯罪活动被立案侦查,泽良刑事律师通过深入分析证据链条、精准把握主观明知认定标准,最终在审判阶段成功争取到缓刑判决,让当事人免于实刑羁押。


王某某在杭州市一家普通企业从事行政工作,收入稳定,生活规律。2024年下半年,一位多年未联系的朋友张某甲突然找到王某某,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但个人账户不便使用,希望借用王某某的银行卡接收几笔货款,并承诺给予一定的“手续费”。王某某起初有些犹豫,但考虑到朋友关系,加上对方声称只是正常生意往来,便答应了。此后数月间,王某某的银行账户陆续收到多笔转账,累计金额达六十余万元,王某某按张某甲指示将款项转出至指定账户,并收取了数千元“手续费”。


2025年初,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部分被骗资金流入了王某某的账户。王某某随即被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并在侦查阶段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明知资金来路不明仍提供账户协助转移,涉案金额较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突如其来的刑事追诉让王某某陷入巨大的恐慌和不解。他反复向办案人员解释,自己确实不知道这些钱是犯罪所得,只是帮朋友一个忙,收取的“手续费”也远低于正常市场报酬。但在案证据中,张某甲的供述称曾暗示过王某某“钱不太干净”,而王某某的银行流水显示资金快进快出、交易时间异常,这些客观表现让公诉机关倾向于认定其“应当知道”。王某某感到委屈又无助:如果早知道是犯罪的钱,自己绝不会为了几千元手续费搭上工作和前途。


王某某的家属在焦虑中多方打听,最终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泽良刑事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突破口在于主观明知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以及王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掩隐罪的构成要件。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律师迅速介入,全面开展辩护工作。


本案的关键突破点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主观明知的推定不能仅凭客观行为简单倒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程度、交易异常程度等综合判断。本案中,张某甲关于“暗示”的供述属于孤证,且与王某某的稳定供述相矛盾,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第二,王某某收取的“手续费”金额与涉案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若其明知是犯罪所得,按照常理不会仅收取如此微薄的报酬,这一情节恰恰印证了其对资金性质缺乏明确认知。第三,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刑事律师重点指导王某某梳理了与张某甲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固定了张某甲以“生意周转”为由借用账户的原始表述;同时调取了王某某的工资流水、工作证明,证明其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并非以“帮人转账”为业。针对银行流水中“快进快出”的异常表现,泽良刑事律师结合张某甲关于“货款需要尽快支付供应商”的说辞,合理解释了资金流转的紧迫性,削弱了公诉机关关于“交易异常即明知”的推定逻辑。


在诉讼预判方面,泽良刑事律师分析认为,公诉机关可能坚持“应当知道”的推定立场,并强调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为此,泽良刑事律师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梳理了杭州地区近年来掩隐罪案件中主观明知认定标准及缓刑适用条件的裁判规则,为庭审辩护提供充分依据。


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详细论证王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适用缓刑。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虽未采纳不起诉意见,但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表示若审判阶段能进一步查清事实,可考虑缓刑。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泽良刑事律师围绕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展开辩护,重点指出张某甲供述的反复性、王某某认知能力的局限性以及其收取报酬的合理性,并强调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规定、积极配合调查,悔罪态度明确。


庭审中,公诉机关坚持认为王某某作为成年人,对账户内频繁的大额资金进出应当具有基本的警觉性,其未加核实即协助转账,构成“应当知道”。泽良刑事律师回应指出,“应当知道”的认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撑,不能以一般人的事后视角替代行为人的当时认知;王某某基于朋友关系的信任出借账户,且张某甲始终以“生意货款”名义进行解释,王某某的轻信具有合理基础。同时,泽良刑事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王某某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证明及其参与社区公益活动的记录,证明其平时表现良好,再犯可能性低。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明确知道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但结合资金流转的异常性及其收取报酬的情节,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具有监管条件,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王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长舒一口气:“如果不是泽良刑事律师一遍遍帮我梳理证据、给我讲解法律,我可能早就放弃了。这个结果让我能继续工作、照顾家人,我会记住这个教训。”


掩隐罪案件往往涉及主观明知的复杂认定,当事人容易因对法律不了解而陷入被动。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深耕刑事辩护十余年,在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尤其擅长从证据链条和主观故意角度寻找辩护突破口。如遇刑事法律问题,可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相关律师

  •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官网

    电话: 0592-5973521 地址: 【泽良律师总所】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23层
    【泽良杭州分所】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708号 博地符星创新中心1号楼13层
    【泽良广州分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环球都会广场17层
    【泽良福州分所】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2号邦邦财富中心16层
    【泽良龙岩分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金融中心A1栋6层
    【泽良泉州分所】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9号连捷国际中心26层
    【泽良漳州分所】漳州市龙文区特房锦绣碧湖TFC特房财富中心A座23层
    【泽良泉州分所】永安市含笑大道1909号燕南街道办事处2层

    友情链接: 保险理赔网 泽良婚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