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6
55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近年来发案量上升较快的罪名之一。很多当事人只是出借了银行卡、帮忙转了一笔账,甚至只是替朋友代收了一笔款,就被卷入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集中在一个问题上:当事人是否“明知”这笔钱来路不正?而“明知”作为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恰恰是控辩双方交锋最激烈的战场。
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犯罪不能仅凭客观行为倒推主观故意。本案中,杭州一名普通职员因出借账户被卷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从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切入,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李某是杭州某企业的普通职员,平日里工作稳定,生活简单。2024年下半年,一位多年未联系的朋友找到他,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想借用李某的银行卡走一笔账,并承诺给一点好处费。李某碍于情面,又觉得只是帮个忙,便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借了出去。此后,该账户陆续有多笔资金进出,累计流水达数十万元。李某并未过多追问资金来源,也没有参与转账操作。
不久后,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涉案资金曾流入李某的账户。李某随即被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
被刑拘后,李某的家属十分焦急。在他们看来,李某只是借了卡,既没有参与诈骗,也没有主动去骗任何人,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家属多次前往办案机关沟通,但得到的答复是案件正在侦查中。
走投无路之际,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刑事律师在了解基本情况后,第一时间安排了会见,并迅速介入案件。
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律师迅速梳理了案件的核心争议:李某出借银行卡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键在于能否证明李某主观上“明知”所涉资金系犯罪所得。
第一,主观明知的证据是否充分。泽良刑事律师通过会见和阅卷发现,李某与朋友之间的聊天记录中,对方仅称“做生意周转”,并未提及资金来源违法。李某本人也没有获取明显异常的高额回报,仅收取了少量好处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明知”需要结合交易行为、资金去向、报酬情况等综合判断,不能仅因账户流入涉案资金就推定当事人明知。
第二,客观行为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李某出借银行卡后并未参与后续转账、取现等操作,其行为更接近于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在案证据中,没有证据显示李某与上游犯罪人员存在共谋,也没有证据表明李某在得知资金异常后仍继续提供帮助。
第三,是否存在其他合理辩解。李某到案后始终稳定供述,称自己只是碍于情面出借账户,对资金来源并不知情。泽良刑事律师进一步调取了李某的日常消费记录、工作证明等材料,佐证其没有参与犯罪的主观动机。
在证据策略上,泽良刑事律师重点指导家属收集了李某与朋友的完整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李某的工作及收入证明等材料,固定了李某未参与实际操作、未获取高额回报的关键事实。同时,针对办案机关可能提出的“应当知道”的推定逻辑,提前准备了反驳意见。
在办案预判方面,泽良刑事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无罪化处理的关键窗口。如果能在审查逮捕阶段说服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后续争取不起诉的可能性将大幅提升。
最终,泽良刑事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详细论证了李某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社会危险性较小等理由。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李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李某得以取保候审。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泽良刑事律师继续跟进,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重点围绕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李某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展开论证。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泽良刑事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认真审查。控辩双方围绕李某是否“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展开了多轮沟通。泽良刑事律师指出,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李某出借了银行卡,但无法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资金来源于犯罪活动。李某与朋友之间的沟通内容、报酬金额、参与程度等均不支持“明知”的认定。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泽良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避免了被定罪判刑的结果,重新回归正常生活。
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天,李某说:“这段时间我几乎没睡过一个好觉,总觉得自己这辈子完了。感谢泽良刑事律师,让我知道法律不会冤枉一个不知情的人。”
如有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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