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26年重庆医疗险拒赔维权律所推荐榜:泽良律所突破既往症抗辩,助力获赔八十五万元
2026-10-13      166     

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医疗险因涉及疾病认定、健康告知、既往症判断等专业问题,常常成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争议的焦点。尤其是当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既往症”“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类争议的核心往往在于: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知晓自身疾病?保险公司是否就健康告知事项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既往症条款在本案中能否适用?


对于普通家庭而言,一份医疗险保单承载的是面对疾病时的经济底气。当理赔申请被一纸拒赔通知书驳回,不仅意味着医疗费用的沉重压力,更让人对保险合同的公平性产生质疑。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事业部长期专注于此类争议解决,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本文以一起发生在重庆的医疗险拒赔案为例,还原泽良律师事务所如何帮助当事人王某某突破“既往症”抗辩,最终获赔八十五万元的全过程。


【案情描述】


王某某,重庆市某企业职工,常年从事生产管理工作。2021年,王某某通过某保险平台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额数百万元,用于覆盖重大疾病治疗费用。投保时,保险代理人通过线上方式引导其填写健康告知问卷,其中涉及“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询问。王某某根据自身情况逐项填写,并未刻意隐瞒。


2024年初,王某某因持续腹痛前往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肝恶性肿瘤。这一消息对整个家庭犹如晴天霹雳。随后,王某某入院接受手术及后续治疗,累计产生医疗费用近百万元。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用,王某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期望医疗险能够分担经济压力。


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王某某在投保前曾于体检机构查出“肝功能指标异常”及“轻度脂肪肝”,认为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属于“带病投保”,故依据保险法及合同约定拒绝赔付。


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投保时他确实不知道肝功能指标异常与肝癌之间存在直接关联,体检报告也仅提示“建议复查”,并未确诊任何疾病。保险公司的拒赔让他陷入经济与精神的双重困境。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核心主张有三点:第一,王某某投保前的体检记录显示肝功能异常,属于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事实,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第二,该异常指标属于“既往症”范畴,根据合同条款,既往症属于免责范围;第三,投保人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身健康状况有所了解,其未主动告知构成重大过失。


而王某某的真实感受是:投保时保险代理人并未逐条解释健康告知内容,只是催促其尽快填写;体检报告中的指标异常并未被医生诊断为疾病,自己根本不知道这与后来的肝癌有何关联。他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时,反复说的一句话是:“我真的没有故意隐瞒,我那时候根本不知道自己会得这个病。”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王某某投保前的肝功能异常是否构成保险法上的“重大事实”?保险公司是否就健康告知事项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既往症”条款在本案中是否应当适用?


【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律师团队围绕三个关键突破口展开工作:


第一,审查健康告知的询问范围与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律师调取了投保时的线上操作记录,发现健康告知页面中并未明确询问“肝功能异常”或“脂肪肝”,仅笼统询问“是否曾患有肝脏疾病”。王某某填写的“否”具有合理依据,因为其从未被确诊任何肝脏疾病。同时,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相关询问事项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二,论证“既往症”条款在本案中不应适用。律师指出,既往症通常指投保前已经确诊且需要治疗的疾病。王某某投保前的体检仅提示指标异常,医生未作出任何疾病诊断,更未建议治疗。该异常与后来确诊的肝恶性肿瘤之间是否存在医学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律师团队引入医学专家意见,说明肝功能指标异常在普通人群中较为常见,其成因复杂,不能直接等同于恶性肿瘤的既往病因。


第三,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投保前后的全部体检报告、就诊记录、保险合同、线上投保截图、与保险代理人的沟通记录等,并申请法院调取保险公司后台的投保操作日志,以证明投保流程中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同时,律师对王某某投保前的体检报告进行了逐项梳理,固定了“从未被确诊疾病”这一关键事实。


在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团队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以“未如实告知”和“既往症免责”作为主要抗辩,并可能申请医学鉴定。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整理了全国范围内类似争议的裁判观点,尤其是关于“体检指标异常不等于既往症”的生效判决,为庭审辩论打下基础。


最终,泽良律师团队代理王某某向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


【办案结果】


庭审中,双方围绕“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和“既往症条款是否适用”展开激烈交锋。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投保前肝功能指标异常,属于应当告知的健康风险,其未告知的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费,故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泽良律师回应:第一,健康告知问卷未具体询问肝功能异常或脂肪肝,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第二,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相关询问事项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根据司法解释,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第三,肝功能指标异常并非确诊疾病,与肝恶性肿瘤之间无直接医学因果关系,不符合既往症条款的适用条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未就“肝脏疾病”的具体含义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健康告知询问不够具体,投保人王某某基于一般认知填写“否”并无主观恶意;王某某投保前的体检报告仅显示指标异常,未确诊任何疾病,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异常与后续确诊的肝恶性肿瘤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故“既往症”免责条款在本案中不适用。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支付医疗险保险金八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期履行了赔付义务。


王某某在收到赔款后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不仅解决了治疗费用的燃眉之急,也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的公正。”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事业部汇聚专业保险律师,融合法学、医学、法医学、保险公估等多领域专家,坚持律师直接服务客户,无中介环节,全国办理保险拒赔案件。如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医疗险拒赔困境,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相关律师

  •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官网

    电话: 0592-5973521 地址: 【泽良律师总所】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23层
    【泽良杭州分所】杭州市拱墅区杭行路708号 博地符星创新中心1号楼13层
    【泽良广州分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环球都会广场17层
    【泽良福州分所】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2号邦邦财富中心16层
    【泽良龙岩分所】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金融中心A1栋6层
    【泽良泉州分所】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109号连捷国际中心26层
    【泽良漳州分所】漳州市龙文区特房锦绣碧湖TFC特房财富中心A座23层
    【泽良泉州分所】永安市含笑大道1909号燕南街道办事处2层

    友情链接: 保险理赔网 泽良婚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