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3
156 意外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既往症”“疾病发作导致”为由拒赔,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事故究竟是意外,还是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当被保险人本身有癫痫病史,又因摔倒导致重伤,保险责任该如何认定?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是判断此类案件的关键——造成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才是保险责任认定的依据。福州一名癫痫病史患者意外摔倒致残后遭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突破“既往症”抗辩,最终助力获赔六十八万元。
王某某,福州人,四十出头,从事个体经营。多年前曾因癫痫短暂就诊,此后长期服药控制,生活工作如常。考虑到自己常年在外奔波,王某某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保额八十万元,含意外伤残责任。投保时,健康告知页面仅询问“是否曾患癫痫等神经系统疾病”,王某某勾选了“否”——在他看来,自己多年未发作,早已不算“患病”。
2023年秋的一天傍晚,王某某在福州某路段人行道行走时,因路面湿滑突然滑倒,后脑勺着地,当场意识不清。路人拨打急救电话,送医后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抢救,虽保住性命,但遗留左侧肢体偏瘫。经司法鉴定,构成三级伤残。
家属整理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取王某某既往就诊记录后,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是:王某某投保前已确诊癫痫,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此次摔倒系癫痫发作所致,属于疾病范畴,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王某某的妻子说:“他这些年一直好好的,这次就是路滑摔的,怎么就成了疾病?”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一家人既委屈又无助。经朋友介绍,他们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的伤残,究竟是由癫痫疾病引起,还是由滑倒这一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事件直接造成?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有癫痫病史,摔倒很可能是癫痫发作导致,属于疾病;且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王某某的真实感受是:自己多年未发作,投保时并非故意隐瞒;摔倒是因为路面湿滑,有监控和路人作证,保险公司不能把所有问题都推给“病史”。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近因原则和如实告知义务展开分析,重点突破三个关键点。
第一,锁定事故近因。律师第一时间调取事发路段监控,画面清晰显示王某某正常行走时因路面湿滑突然滑倒,无任何抽搐、意识丧失等癫痫发作先兆。同时取得路人证言和急诊病历,记载“滑倒致头部着地”,初步排除了疾病发作导致摔倒的可能。
第二,破解“既往症”抗辩。律师指出,癫痫病史不等于本次事故就是疾病所致。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要求考察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而非被保险人过去的健康状况。即使有病史,只要本次事故的近因是意外滑倒,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应对“未如实告知”主张。律师梳理投保流程发现,健康告知页面仅笼统询问“是否曾患癫痫”,未对发作频率、治疗情况、是否影响正常生活等作进一步询问。王某某多年未发作、正常生活工作,其认知中并不认为需要告知。律师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询问告知主义的规定,主张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负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王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事发路段监控录像、路人证言、急诊病历、手术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并申请调取王某某近五年的门诊记录,证明其癫痫长期稳定、未影响正常生活。同时委托医学专家出具意见,说明癫痫患者长期未发作时,日常行走滑倒与普通人无异,不能当然推定系疾病发作。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判保险公司会申请对“摔倒与癫痫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提前准备了医学文献和专家意见,并制定了替代性调解方案。
最终,律师代理王某某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拒赔,并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我方出示监控录像和专家意见,指出鉴定应基于客观证据,而非单纯病史推断。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王某某系滑倒致伤,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癫痫发作是事故近因,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未如实告知,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询问事项不够具体,王某某不存在故意隐瞒。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某保险金六十八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拿到调解书那天,王某某的妻子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终于有人愿意认真听我们把事情讲完。”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律所坚持“垫付差旅费后收费”模式,全国办理保险拒赔案件。如遇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 2023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