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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雇主责任险猝死被保司以非意外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攻破免责条款,助力获赔一百万元
2026-10-13      150     

雇主责任险理赔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就是:员工在工作期间猝死,保险公司以“非意外”为由拒赔,家属和用人单位究竟该如何维权?这类案件往往牵涉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效力、继承人主体资格等多重法律问题,稍有不慎便可能陷入漫长的诉讼拉锯。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尽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在广州,就发生了这样一起典型的雇主责任险拒赔案:一名企业员工在工作期间猝死,保险公司以“心源性猝死不属于意外”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免责条款效力与继承人主体资格两大核心争议,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审查,最终助力家属获赔一百万元保险金。


一、案情还原


李某,广州某公司员工,从事后勤管理工作。该公司为包括李某在内的多名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内,李某在正常工作期间突然倒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为心源性猝死。


事故发生后,公司方面认为李某系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很快作出拒赔通知,理由是: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且李某并非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其继承人也不具备主张保险金的原告主体资格。


李某的家属接到这个消息后,感到既悲痛又无助。李某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他的突然离世让整个家庭陷入困境。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但对方态度坚决,拒绝赔付。公司方面也感到委屈——明明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为什么出了事却拿不到赔偿?


经过多方打听,家属和公司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关键不在于“猝死是否属于意外”这一表面争议,而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以及李某的继承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核心主张有两点:第一,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第二,李某并非保险合同的直接相对方,其继承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缺乏法律依据。


而家属和公司则认为,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就“猝死免责”等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且雇主责任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猝死都不能获赔,那投保的意义何在?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归纳为:雇主责任险中,保险公司以“非意外”为由拒赔猝死,能否成立?继承人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三、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保险条款、投保单、死亡证明、工作记录等材料,并制定了三步走策略。


第一,锁定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律师发现,保险条款中虽然对“意外伤害”进行了定义,并将猝死排除在外,但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加粗、标红等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解决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保险公司主张李某的继承人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直接索赔。律师指出,雇主责任险虽由用人单位投保,但保险标的实质上是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雇员或其继承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亦明确,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三,补强证据链。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李某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死亡证明、抢救记录等,并申请法院调取了保险公司的投保档案,以证明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在预判对方策略时,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可能会在二审中继续坚持“非意外”抗辩,并可能申请再审。为此,律师在一审阶段就着重固定了投保过程的相关证据,并准备了充分的类案检索报告,以应对后续程序。


四、办案过程


一审中,保险公司坚持拒赔立场,并提交了保险条款、投保单等证据,主张已尽到说明义务。泽良律师当庭指出,投保单上并无投保人签字确认已阅读免责条款的记载,保险公司也无法提供回访录音或其它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李某的继承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保险公司再次强调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并提交了新的判例试图支持其主张。泽良律师则围绕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逐条反驳,并指出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本身存在多种解释,按照不利解释原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仍不甘心,向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


五、最终结果


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审查,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李某的继承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的家属终于松了一口气。虽然再多的钱也换不回亲人的生命,但这份判决至少让这个家庭在困境中感受到了一丝公平。


“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撑下去。”李某的家属在事后这样说道。


泽良律师事务所提醒:雇主责任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非意外”“主体不适格”等理由拒赔,但拒赔不等于没得赔。关键在于及时固定证据、厘清免责条款效力,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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