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4
104 雇主责任险理赔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就是:员工在工作期间猝死,保险公司以「非意外」「主体不适格」为由拒赔,企业主和家属到底该怎么办?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效力、继承人诉讼资格等多重法律问题,普通企业主很难独自应对。
核心法律原则在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能仅凭单方解释就免除赔付责任,免责条款须经明确说明才生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本案中,吉林省某企业为其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后,员工在工作期间猝死,保险公司以「心源性猝死不属于意外」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主体资格与保险责任双重争议,最终帮助家属获赔九十八万元。
李某是吉林省长春市一家小型物流企业的实际经营者,2023年初,他为包括王某某在内的十余名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额每人一百万元。投保时,保险业务人员仅让李某在投保单上签字,未对免责条款逐项说明。2023年11月的一天下午,王某某在仓库内整理货物时突然倒地,同事立即拨打急救电话,但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为心源性猝死。
事发后,李某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王某某家属处理善后。然而,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是:王某某的死亡属于疾病导致,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约定的「意外事故」,且李某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员工具体工作岗位和健康情况,保险公司认为自身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王某某的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李某也感到十分无奈——明明买了保险,出了事却拿不到赔偿。家属一度陷入经济与精神的双重困境,不知道该如何维权。经朋友介绍,他们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的猝死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能否以「非意外」为由拒赔?此外,王某某的继承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情,发现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保险合同虽将「意外」定义为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事件,但王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倒地,死亡证明虽记载心源性猝死,但并未排除工作强度、环境因素等外部诱因,保险公司不能简单将猝死等同于疾病身故;第二,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三,王某某的继承人作为保险金请求权人,依法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保险公司以「主体不适格」抗辩不能成立。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王某某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事发当天的工作安排、同事证人证言、急救记录及死亡证明等材料,并申请调取了保险公司的投保回执和条款送达记录,发现投保单上并无王某某本人签字,免责条款也未加粗提示。律师还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以「未如实告知」和「非意外」作为主要抗辩,提前准备了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家属向长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百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系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符合雇主责任险「意外」的定义,且李某投保时未告知员工具体岗位,影响承保决定。我方律师回应:保险条款对「意外」的定义存在多种解释,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王某某在工作岗位突发死亡,与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存在关联,不能仅凭死亡证明记载就排除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该条款不生效;继承人主体资格有法律明确规定。法院经审理认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且王某某在工作期间猝死,属于保险事故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的继承人支付保险金九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王某某的家属在收到赔款后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撑下去。这笔钱不仅解决了家里的困难,也让我们觉得法律是公正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雇主责任险、意外险、重疾险等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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