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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医疗险急性心肌梗死既往症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病史抗辩,助力获赔五十八万元
2026-10-14      126     

医疗险理赔中,最让投保人感到无力的,往往不是疾病本身,而是保险公司一句“既往症不赔”。明明投保前身体并无大碍,明明每年按时缴纳保费,可一旦发生大病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翻出多年前的门诊记录,称属于既往症,拒绝赔付。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既往症”的认定边界究竟在哪里,保险公司能否仅凭某次就诊记录就否定投保人的理赔权利。


根据保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必须证明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罹患相关疾病且未如实告知,并需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泉州一位企业职工李某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以其投保前存在血糖异常就诊记录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病史抗辩,最终帮助李某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泉州市某企业的职工,今年四十七岁。考虑到大病医疗费用高昂,他在2021年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保额三百万元,涵盖住院医疗、特殊门诊等责任。投保时,李某按照健康告知问卷逐项填写,对于问卷中明确问及的“是否曾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李某均勾选“否”。


2023年秋天,李某在工作时突然感到胸闷、胸痛,伴随大汗淋漓,被同事紧急送往医院。经检查,李某被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医院立即安排进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住院治疗十余天,加上后续复查和药物费用,李某共计支出医疗费用近三十万元。出院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期待能够报销大部分医疗费。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李某措手不及。保险公司调取了李某投保前两年的门诊记录,发现他曾因体检发现血糖偏高前往医院就诊,医生建议注意饮食、定期复查,但未确诊糖尿病,也未开具降糖药物。保险公司据此认为,李某投保前已存在血糖异常,属于未如实告知既往症,且该既往症与本次急性心肌梗死存在关联,因此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


接到拒赔通知后,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觉得自己投保时并未患过什么大病,血糖偏高只是体检提醒,医生都说不用吃药,怎么就成了保险公司口中的“带病投保”?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保险公司不仅不赔,还要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后续治疗也失去了保障。李某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态度坚决,只重复“既往症不赔”。


在朋友的建议下,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仔细翻阅了李某的保单、健康告知问卷、门诊病历和拒赔通知书,发现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存在明显漏洞。律师向李某解释,血糖偏高不等于糖尿病,更不等同于急性心肌梗死,保险公司将两者强行关联,缺乏医学和法学依据。李某这才意识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并非铁板一块,他决定委托泽良律师帮助维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投保前的血糖偏高就诊记录,是否构成保险法上的“既往症”,保险公司能否据此拒绝赔付医疗险保险金。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投保前已发现血糖异常,属于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合同约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还提出,血糖异常是心血管疾病的高危因素,与本次急性心肌梗死存在因果关系。


而李某的真实感受是,自己投保时确实不知道血糖偏高算不算病,医生也没有确诊任何疾病,更没让他吃药,他并非故意隐瞒。面对保险公司的强势拒赔,他一度觉得普通人根本斗不过大公司。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三点:第一,医学上血糖偏高与糖尿病、急性心肌梗死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第二,保险公司是否就“既往症”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第三,投保人的未告知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或“故意”。围绕这三点,律师制定了详细的办案策略。


首先,律师发现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告知问卷中,问询的是“是否曾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并未明确问及“血糖偏高”或“空腹血糖受损”。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范围,对于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因此,李某未告知血糖偏高,不构成未如实告知。


其次,律师指出,保险公司将“既往症”定义为投保前已患疾病,但李某的血糖偏高仅为一次体检指标异常,并未被确诊为糖尿病,也没有接受过系统性治疗。医学上,血糖偏高与急性心肌梗死之间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以一项风险因素替代疾病本身。


再次,律师审查保险合同发现,“既往症”免责条款隐藏在合同附件中,字体未加粗,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对李某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投保前的完整体检报告、门诊病历、医生建议记录,证明其血糖偏高并未达到糖尿病诊断标准,且医生仅建议生活方式干预。同时,律师申请调取了李某投保时的线上投保流程记录,发现健康告知页面并未对“血糖偏高”单独设置问询项,保险公司也未设置弹窗或强制阅读环节。此外,律师还委托医学专家出具意见,明确血糖偏高与急性心肌梗死之间的关联性较弱,不能作为拒赔依据。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预计保险公司会坚持“既往症”抗辩,并可能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失。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梳理了多地法院关于“血糖偏高不构成既往症”“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的生效判决,以增强说服力。


最终,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双方围绕“既往症”认定和免责条款效力展开激烈交锋。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投保前血糖异常,属于未如实告知,且该异常与本次心梗有关联,拒赔合理。泽良律师回应称,健康告知问卷未询问血糖偏高,李某不存在告知义务;血糖偏高并非疾病,保险公司将其等同于既往症,扩大了免责范围;且免责条款未显著提示,不产生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李某投保前已患糖尿病或相关严重疾病,血糖偏高仅为体检指标异常,不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既往症。同时,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李某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医疗险保险金五十八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拿回了救命钱,也让我重新相信,保险合同不是保险公司单方面说了算。”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医疗险、重疾险、意外险等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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