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4
127 在医疗险理赔纠纷中,「既往症」与「健康告知」往往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两大理由。投保人认为投保时身体并无异常,保险公司却以病历中的某项检查记录、某项指标偏高为由,主张属于既往症或未如实告知,进而拒绝赔付。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边界在哪里,保险公司又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同时,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须以显著方式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漳州的李某因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时遭到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介入后,围绕「既往症认定错误」与「健康告知询问范围有限」两大突破口展开工作,最终助力李某获赔五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四十余岁,在漳州市经营一家小型商贸公司。出于对家庭健康保障的考虑,李某于2021年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额数百万元,涵盖住院医疗、特殊门诊等责任。投保时,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页面以勾选方式询问了若干问题,其中涉及「是否曾患有或被诊断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恶性肿瘤等」以及「近两年内是否住院或手术」。李某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勾选,系统核保通过,保险合同正式生效。
2023年秋,李某在工作期间突感胸闷、胸痛,伴大汗淋漓,被紧急送往漳州市某医院就诊。经检查,李某被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随即接受了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住院治疗十余天,后续还需长期服药和复查。整个治疗过程下来,医疗费用累计达六十余万元。出院后,李某整理好病历、费用清单和发票,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李某在投保前两年的体检报告中,曾出现「血脂异常」和「心电图ST段轻度改变」的记录,认为李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上述情况,且急性心肌梗死属于既往症范畴,因此拒绝赔付。
接到拒赔通知,李某感到既意外又委屈。他回忆,投保时健康告知页面并未详细询问血脂或心电图的具体指标,自己也没有被确诊过任何心脑血管疾病,更没有住过院。他认为保险公司是在事后翻找体检记录来推卸责任。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投保时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急性心肌梗死是否构成医疗险条款中的「既往症」而属于免责范围。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了案件材料,并制定了三步走的办案策略。
第一,紧扣健康告知的询问范围。律师调取了李某投保时的线上投保流程截图和健康告知页面,发现保险公司仅以概括性条款询问「是否曾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并未具体询问血脂异常或心电图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李某已就询问事项如实作答,保险公司无权以未询问的体检指标主张未如实告知。
第二,击破「既往症」的认定。律师指出,既往症通常指投保前已经确诊且需治疗、或已有明显症状的疾病。李某投保前的体检报告仅提示轻度异常,并未被任何医疗机构诊断为心肌梗死或冠心病,也未接受过相关治疗。保险公司将体检中的非特异性指标异常等同于既往症,属于对免责条款的不当扩大解释。
第三,强调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律师审查保险合同发现,关于「既往症」的免责条款虽在条款中有所体现,但线上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未以弹窗、加粗、特别说明等方式向李某提示该条款的具体含义和法律后果。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关键证据: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页面截图、投保操作流程录屏、投保前两年的完整体检报告(以证明无确诊疾病记录)、本次住院的全套病历和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及发票,以及与保险公司沟通的录音和拒赔通知书。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李某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主观故意,且所患疾病不属于投保前已确诊的既往症。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会坚持主张体检异常属于「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并试图援引既往症条款免责。对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重点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院关于如实告知义务边界和既往症认定的裁判规则,以增强说服力。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
庭审中,双方围绕两个关键回合展开交锋。第一个回合,保险公司主张李某体检报告中的血脂异常和心电图改变属于「应当告知」的事项,李某未主动告知构成过失。我方回应称,保险法确立的是「询问告知主义」,保险公司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且体检异常不等同于疾病确诊,不能据此认定李某存在隐瞒。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在投保时询问过相关指标。
第二个回合,保险公司主张急性心肌梗死属于既往症,应适用免责条款。我方指出,既往症免责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须证明其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线上投保记录显示,该条款并未以显著方式提示,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曾向李某明确说明。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赔。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医疗险保险金五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拿到赔偿款后,李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可能真的就放弃了。他们把我那些体检单子一张张翻出来,告诉我不用怕,法律是讲道理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医疗险、重疾险等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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