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龙岩意外险猝死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非意外抗辩,助力获赔六十八万元
2026-10-14      134     

意外险理赔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就是:被保险人的死亡到底算不算「意外」?保险公司往往以「猝死属于疾病导致」「不属于外来突发意外」为由拒赔,而家属则认为亲人走得突然、毫无征兆,理应获得意外险赔付。这种对「意外」定义的拉锯,几乎成了意外险拒赔案件中最典型的法律难题。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通常需满足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性、非疾病性四个要素。但实践中,保险公司常将「猝死」直接推定为疾病所致,从而拒绝承担赔付责任。本案中,龙岩一位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以「非意外」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尸检报告、既往病史、现场证据等多维度论证,最终突破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助力家属获赔六十八万元。


王某某是龙岩市某企业的一名员工,平时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2023年秋季的一天下午,王某某在厂区正常工作时,突然感到胸闷不适,随即倒地不起。同事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当地医院抢救,但最终因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初步记载为「猝死」,具体死因未进一步明确。


王某某所在企业此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额六十万元,附加意外医疗及猝死保障条款。事故发生后,企业协助家属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理赔材料。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家属难以接受: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某的死亡属于「猝死」,而猝死多由潜在疾病引发,不符合意外险中「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定义,因此拒绝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坚持「猝死不等于意外」的观点,甚至表示即使附加了猝死保障,也需要证明死亡与工作强度、外部环境等因素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王某某的妻子李某感到既悲痛又无助,她说:「人好好地去上班,突然就没了,保险公司却说他本来就有病,可我们根本不知道他有什么病。」


在几乎要放弃的时候,李某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保险拒赔案件,于是带着材料来到律所咨询。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在初步审阅材料后,发现案件的关键在于死因的认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随即决定接受委托。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概括为:王某某的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以及保险公司以「非意外」为由拒赔是否具有充分依据。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的死亡医学证明记载为「猝死」,而猝死在医学上通常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突然发生的非暴力性死亡,属于疾病范畴,不符合意外险的赔付条件。保险公司还提出,即使附加了猝死保障,也需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视同工伤的情形,而王某某的情况并不完全符合。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则从三个关键点展开突破。第一,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对「猝死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投保单、保险单上均无投保人亲笔签字确认已知悉免责内容,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调取王某某近三年的体检报告,发现其并无明确的心脑血管疾病记录,保险公司仅凭「猝死」二字就推定疾病所致,缺乏医学证据支撑。第三,申请调取事发当日厂区监控及同事证言,证明王某某倒地前工作环境正常,无剧烈情绪波动或明显疾病发作诱因,死亡具有突发性和非本意性。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家属收集并固定了以下材料:完整的保险合同及投保单、医院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王某某历年体检报告、厂区监控视频、同事证人证言、以及家属与保险公司沟通的全部录音和书面回复。特别是针对投保单上的签字问题,律师通过比对发现,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声明」栏并非企业负责人本人签字,而是业务员代签,这一发现成为案件的重要突破口。


诉讼预判方面,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可能会申请对王某某的死因进行参与度鉴定,或者主张猝死属于疾病范畴应适用免责条款。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梳理了多地法院关于「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赔付范围」的裁判观点,并准备了医学专家意见,说明猝死并不等同于必然由疾病导致,部分猝死可由外部因素诱发。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家属向龙岩市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双方围绕「猝死是否属于意外」展开了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代理人坚持认为,死亡证明上的「猝死」表述已足以说明死因与疾病相关,且保险条款中明确将「猝死」列为免责情形,故不应赔付。


泽良律师回应指出,保险条款虽将猝死列为免责,但该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生效。经当庭核对投保材料,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投保人亲笔签字确认的投保单原件,业务员代签的事实得到确认。此外,律师提交的体检报告和证人证言表明,王某某生前并无已知严重疾病,保险公司将「猝死」直接等同于「疾病死亡」缺乏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猝死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结合王某某的年龄、体检记录及事发经过,其死亡具有突发性和非本意性,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特征。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某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六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红着眼眶说:「谢谢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你们让我觉得,法律真的能帮普通人讨回公道。」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同时获得全国多家官媒报道认可。律所以「垫付差旅费后收费」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保险纠纷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您遇到意外险、雇主险、重疾险、医疗险等保险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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