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4
154 团体意外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非意外」「职业类别不符」「安全措施缺失」等理由拒赔,尤其当被保险人在高处作业时发生坠落,保司往往将事故归因于自身疾病或违规操作,试图将意外伤害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事故究竟属于意外伤害,还是因疾病或重大过失导致?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提示说明?
保险法明确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莆田某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员工在厂区作业时从高处坠落不幸身故,保司以「非意外坠落」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突破死因不明与免责条款双重障碍,最终助力家属获赔九十八万元保险金。
李某,莆田市某企业职工,从事设备维护工作。该企业为包括李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保险金额为每人身故伤残一百万元。某日,李某在厂区进行设备检修时,从高处作业平台坠落,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身故。
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提交了理赔材料。家属沉浸在巨大悲痛中,本以为保险能带来些许慰藉,却等来一纸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坠落原因不明,可能存在自身疾病发作导致坠落的情形,且事故现场未见明显安全防护措施,属于「非意外」及「免责范围」,故拒绝赔付。
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均被以「无法证明是意外」「存在疾病因素」为由推诿。企业方面也感到无奈,明明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出了事却拿不到赔偿。李某家属既委屈又无助,不知道该如何证明事故性质,更不知道如何应对保险公司的专业抗辩。
经多方打听,家属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专攻全国保险拒赔案件,便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的坠落身故是否属于团体意外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以「非意外」及「免责条款」拒赔能否成立?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案件材料,发现三大关键突破口。
第一,死因认定问题。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可能因疾病发作导致坠落,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某生前患有相关疾病。律师指出,根据保险法近因原则,保司若主张疾病为近因,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某既往体健,无重大病史,保司的推测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援引「高处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等免责条款拒赔,但律师审查投保材料后发现,保司并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企业作出明确说明,投保单上也无相关签章确认。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事故性质的法律定性。律师调取了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及医院急救记录,证明李某系在正常作业过程中不慎坠落,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伤害事故。保司将「未系安全带」等同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混淆了意外与免责的界限。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李某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体检报告,证明其身体健康、正常工作;固定了现场目击同事的证言,证明坠落突发且不可预见;同时向安监部门调取了事故情况说明,进一步佐证事故性质。针对保司可能提出的「职业类别不符」抗辩,律师提前核对了投保清单与李某实际岗位,确认职业分类无误。
诉讼中,保险公司坚持「非意外」及「安全措施缺失」两项抗辩,并提交了格式条款作为依据。泽良律师逐一回应:其一,保司无证据证明疾病因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二,免责条款未提示说明,不产生效力;其三,安全措施缺失属于管理瑕疵,不能否定事故的意外属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作业中坠落身故,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性特征。保险公司主张疾病因素导致坠落,但未能提供证据,不予采信。关于免责条款,保司未能证明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生效。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家属支付团体意外险身故保险金九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家属哽咽着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该怎么证明,更不知道还能拿到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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