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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车险私车营运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使用性质抗辩,助力获赔六十八万元
2026-10-14      160     

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一概拒赔?这是车险理赔领域最常见的争议之一。许多车主在投保时按非营运车辆缴纳保费,实际却用于拉货、载客等用途,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往往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付。这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事故的发生与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保险法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杭州一位车主在事故后遭遇保险公司全额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免责条款效力与近因关系展开诉讼,最终帮助当事人获赔六十八万元。


王某某是杭州市一名个体经营者,日常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往返于城区与周边乡镇之间。2023年初,他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一百万元,投保时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同年夏天,王某某开始利用闲暇时间帮熟人运送少量日用百货,偶尔收取少量运费,车辆使用频率有所增加,但并未办理营运许可,也未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使用性质。


2023年9月的一天傍晚,王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杭州市某区一处路口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骑车人张某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积极配合事故处理。死者家属随后提起赔偿诉讼,要求王某某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查中发现,王某某在事故前数月内曾多次通过某平台接单运送货物,遂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保险人”为由,向王某某发出拒赔通知书,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任何赔偿。这意味着,交强险限额之外的数十万元赔偿款,将全部由王某某个人承担。


面对死者家属的索赔和保险公司的拒赔,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觉得自己只是偶尔帮人拉点货,并非专业营运,保险公司却以此为由一分不赔,实在难以接受。经朋友介绍,他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依据免责条款拒绝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需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保险公司是否就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二是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三是事故的发生与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接受委托后,泽良保险拒赔律师迅速展开工作,重点从以下三个方向寻找突破口。


第一,审查免责条款的效力。律师调取了投保单、保险条款及投保过程的相关记录,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就“改变使用性质”这一免责条款向王某某作出明确说明,投保单上也没有王某某的亲笔签名确认,电子投保流程中亦无证据显示保险公司对该条款进行了加粗提示或弹窗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分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标准。律师指出,王某某虽偶尔运送货物,但车辆仍以其个人日常出行为主,使用频率和行驶路线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所运货物为普通日用百货,不属于易燃易爆等高风险物品,难以认定危险程度达到“显著增加”的程度。


第三,切断事故与使用性质改变之间的因果链条。律师通过调取事故认定书、行车记录及现场监控发现,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王某某在路口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与车辆是否载货、是否营运并无直接关联。即便车辆使用性质有所改变,该改变也未对事故发生起到实质作用,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投保时的电子保单、保费支付记录、与保险公司客服的沟通记录,并申请法院调取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后台数据,以证明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同时,律师还收集了王某某车辆日常使用的通行记录、加油记录等,用以证明车辆仍以非营运使用为主。


预判到保险公司可能主张王某某存在“营运行为”并以此强化拒赔立场,律师提前准备了针对性的反驳意见,并从近因原则出发,论证事故原因与车辆使用性质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王某某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保险公司拒赔行为不成立,并判令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围绕免责条款效力和因果关系展开激烈交锋。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在投保后多次接单运货,已构成事实上的营运行为,属于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的免责情形,且该行为显著增加了车辆运行风险,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我方回应指出,保险公司并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王某某的运货行为具有偶发性和辅助性,未改变车辆的主要用途,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更为关键的是,事故系因路口未让行所致,与车辆是否载货无关,保险公司不能以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理由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事故的发生与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王某某六十八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长舒一口气。他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可能真的要自己扛下这笔赔偿,是他们让我重新看到了希望。”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凭借专业实力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车险拒赔、无证驾驶、醉酒、逃逸、改装车辆、私车营运等理赔争议,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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