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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机械加工厂冲压机断指案:泽良律所突破工伤认定争议,助力操作工获赔二十八万元
2026-10-15      74     

工伤认定是工伤维权的第一道门槛,也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以“操作失误”“非本职工作”“超过申请时效”等理由推脱责任,甚至否认劳动关系,导致受伤职工迟迟无法进入赔偿程序。工伤认定究竟由谁申请、超过期限怎么办、没有书面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职工能否顺利拿到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申请。本文讲述的,就是永安市一名机械加工厂操作工在手指被冲压机压伤后,单位拖延不配合,最终通过泽良律师事务所专业介入,成功认定工伤并获赔二十八万元的案例。


当事人王某某,男,四十余岁,是永安市某机械加工企业的一线操作工。2023年3月,王某某入职该企业,从事冲压设备操作工作。入职时,企业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资通过微信转账发放,考勤由车间班组长手写记录。


2023年9月的一天下午,王某某在操作冲压机进行金属件加工时,因设备模具突然卡滞,其右手伸入模腔清理时,机器意外下压,导致右手食指、中指严重挤压伤。车间同事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王某某右手食指末节离断、中指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二十余天,后续还需进行康复治疗。


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起初口头承诺“会负责”,并垫付了部分急诊费用。但当王某某家属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时,企业态度发生转变,称王某某“操作时违反安全规程,属于自身失误”,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也拒绝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更让王某某一家焦虑的是,企业随后停止支付后续医疗费用,并暗示“伤好了就不用再来上班了”。


王某某的妻子多次找到企业协商,对方要么避而不见,要么以“没有合同,不算正式员工”为由推脱。由于缺乏法律知识,王某某一家不知道没有劳动合同还能不能申请工伤,也担心超过1年期限就再也无法维权。在几乎陷入绝望的时候,王某某通过工友介绍,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团队在永安设有分所,专门处理工伤纠纷,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前往咨询。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王某某与机械加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企业以“操作失误”为由拒绝配合工伤认定,是否能否定工伤性质;以及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如何计算和把握。


接受委托后,泽良全晟工伤团队迅速成立专案小组,由资深律师牵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律师发现,本案的关键突破口有三:


第一,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保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凭证。王某某虽无书面合同,但微信工资转账记录、车间工作照片、同事证言等均可证明其接受企业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第二,反驳“操作失误”抗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是否存在操作失误,不影响工伤的成立。只要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企业以“违规操作”为由拒绝申请,于法无据。


第三,抢抓1年申请时效。事故发生于2023年9月,距离1年期限尚有时间,但必须尽快启动程序。律师指导王某某家属收集并固定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转账截图、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工友书面证言等关键证据,并第一时间向永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重点指导王某某补充了以下材料:一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明细,证明工资由企业负责人按月发放;二是通过车间同事的书面证言和工作现场照片,证明王某某长期在该企业从事冲压操作;三是通过医院急诊记录和首次病程记录,固定受伤时间、地点和原因。针对企业可能否认劳动关系的策略,律师提前准备了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方案,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保障。


在办案过程中,律师预判企业可能在工伤认定阶段提出异议,甚至提起行政诉讼拖延时间,因此提前与工伤认定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和法律依据。最终,永安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认定王某某受伤属于工伤。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律师从容应对,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企业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生效后,律师立即协助王某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王某某右手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工伤伤残等级。在赔偿阶段,由于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律师代理王某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赔偿。


仲裁过程中,企业提出王某某自身存在操作失误,应减轻赔偿责任。我方回应指出,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职工过失不影响待遇标准,且企业未缴纳社保本身即属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仲裁庭采纳了我方观点,裁决企业支付王某某各项工伤赔偿共计二十八万元。企业未再起诉,赔偿款在律师持续跟进下顺利到账。


王某某在拿到赔偿款后说:“出事以后,单位一直推,我连工伤是什么都不清楚。多亏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步步带着我走,才让我相信,法律是真的能帮到普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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