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6
84 在工伤维权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莫过于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或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不少劳动者在发生事故后,不仅要承受身体的伤痛,还要面对单位的推诿与冷漠,维权之路步履维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然而现实中,许多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试图逃避法定责任。本案中,福州一名架子工在工地坠落受伤,单位以“操作不当”为由拒绝赔偿,泽良律师事务所介入后,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策略,帮助当事人成功获赔二十八万元。
李某是一名架子工,长期在福州市某建筑工地从事脚手架搭设工作。2024年3月,李某受雇于某劳务公司,被派往福州市某在建项目工地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李某缴纳工伤保险,仅口头约定按日计酬。
2024年5月12日上午,李某在搭设外墙脚手架时,因扣件突然崩脱,脚下钢管滑动,整个人从约三米高处坠落至地面,当即感到右脚跟剧烈疼痛,无法站立。工友立即将其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踝关节脱位,需住院手术治疗。
事故发生后,劳务公司仅支付了初次住院的部分医疗费,便不再过问。李某家属多次联系公司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对方却声称李某“自己操作不当,没系好安全带”,拒绝承认工伤,并称公司已将工程分包给个人,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出院后无法工作,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更让一家人陷入困境。
面对单位的推诿,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明明是在工作时受伤,却因没有合同和社保,连工伤认定都无从下手。单位甚至否认他是公司员工,这让他一度想要放弃。后来,李某通过工友介绍,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团队专业处理此类纠纷,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前来咨询。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与劳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李某的受伤是否构成工伤。单位主张李某系“操作不当”,且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试图以此逃避工伤赔偿责任。
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制定了详细的维权策略。
首先,团队发现虽然李某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大量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工地出入证、工作群聊天记录、工友证言等材料,并调取了事故当天的现场照片和医院急诊记录。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李某在事发当天系接受劳务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脚手架搭设工作。
其次,针对单位提出的“操作不当”抗辩,律师指出,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劳动者存在操作失误,只要不是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仍应认定为工伤。单位以“没系安全带”为由拒绝赔偿,于法无据。
再次,团队预判单位可能在仲裁阶段继续否认劳动关系,于是提前准备了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两套方案。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同时,律师也同步指导李某准备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确保程序无缝衔接。
仲裁庭审中,单位代理人坚称李某是“临时帮忙”,与公司无关,并提交了一份所谓的“分包协议”,声称已将脚手架工程分包给个人张某,李某是张某雇佣的。泽良律师当即指出,该分包协议系事故后补签,且张某并无施工资质,根据法律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劳务公司仍需对李某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委经审理,采纳了泽良律师的意见,认定李某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律师立即协助李某申请工伤认定,并顺利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劳动能力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工伤九级伤残。
在赔偿阶段,泽良律师根据李某的工资标准、伤残等级和医疗情况,精准核算了各项赔偿费用,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总计约三十万元。单位见状,又试图以“经济困难”为由压低赔偿。律师果断启动仲裁程序,要求单位全额支付。
最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劳务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各项工伤赔偿共计二十八万元。从接受委托到赔偿款到账,仅用了不到四个月时间。
李某拿到赔偿款后,专程来到泽良律师事务所表达感谢。他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工伤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是你们让我相信,法律会保护我们这些普通劳动者。”
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团队专注福建、浙江及广东地区工伤法律纠纷,每年为上万名工伤职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累计处理案件超一万起。如您或您的家人遇到工伤理赔受阻、单位拒赔等难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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