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6
107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是否就意味着拿不到赔偿?这是许多工伤职工最担心的问题。事实上,未缴社保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免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单位不缴社保,赔偿责任就落到了单位自己头上。
本案中,三明市一名建筑工人王某某在施工时受伤,因单位未缴纳社保,工伤认定与赔偿一度陷入困境。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介入后,突破未缴社保的维权难点,通过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最终帮助王某某获赔四十七万元。
王某某是三明市一名建筑工人,长期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木工作业。2023年5月,王某某在拆卸模板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全身多处骨折,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王某某腰椎爆裂性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住院治疗数月,医疗费高达十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家属多次找到建筑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然而,公司以“王某某自己操作不当”“公司没有缴纳社保,无法走工伤程序”为由,仅愿意支付少量医疗费,拒绝承担其他赔偿责任。更让王某某寒心的是,公司甚至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声称王某某是“临时叫来帮忙的”,不属于公司员工。
王某某躺在病床上,面对高昂的后续治疗费用和家庭经济来源中断的双重压力,一度感到绝望。他后来回忆说:“当时觉得天都塌了,单位不认账,社保也没有,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走投无路之际,王某某家属通过泽良律师事务所的普法咨询活动了解到,未缴社保的工伤案件仍然有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经过详细沟通,王某某决定委托泽良律师事务所处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在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且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工伤并落实赔偿责任。具体而言,需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王某某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第二,王某某的伤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第三,在未缴社保的情况下,各项工伤待遇应由谁承担、如何计算。
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成立专案小组,针对案件难点制定了详细的办案策略。
首先,律师指导王某某家属收集了工资发放记录、工地出入证、工作服、同事证言等证据,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经审理后,认定王某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律师立即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核实,认定王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随后,律师协助王某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工伤八级伤残。
第三,针对单位未缴纳社保的问题,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主张由建筑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全额支付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在仲裁阶段,建筑公司辩称王某某自身存在操作失误,应减轻单位责任,并主张部分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过高。泽良律师据理力争,指出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是否存在操作失误不影响工伤认定和赔偿;同时,律师提供了详细的赔偿计算清单,逐项列明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
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某的大部分请求,但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阶段,泽良律师进一步完善证据链,针对建筑公司提出的“王某某系临时工”“赔偿标准应适用农村标准”等抗辩逐一反驳。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未为王某某缴纳社保,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全额支付;王某某虽为农村户籍,但长期在城镇务工,赔偿标准应参照城镇标准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向王某某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四十七万元。判决生效后,泽良律师持续跟进执行进度,确保赔偿款按时足额到账。
拿到赔偿款的那天,王某某感慨地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撑下去。他们不仅帮我拿到了赔偿,更让我觉得有人愿意认真听我把事情讲完。”
工伤维权之路往往充满艰辛,尤其是遇到单位未缴社保、否认劳动关系等情况时,劳动者更容易陷入无助。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提醒,未缴社保并不意味着无法维权,关键在于及时固定证据、确认劳动关系、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如遇工伤理赔遇阻、工伤认定困难等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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