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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浙江地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泽良律所突破主次责任抗辩,助力家属获赔一百余万元
2026-10-16      107     

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中,最让家属无助的,往往不是事故本身的惨烈,而是事后责任划分与赔偿金额的拉锯。明明亲人已经离世,对方却以“你也有责任”“赔偿标准应按农村算”“死亡赔偿金不能全额支持”等理由层层压价,让本就破碎的家庭再受煎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究竟该怎么算?责任比例能否被重新审视?这些问题,直接决定着一个家庭未来的生活底气。


法律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代理浙江地区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面对保险公司与肇事方提出的“主次责任”“赔偿标准打折”等多重抗辩,通过精准的证据重构与法律论证,最终帮助家属获赔一百余万元,让这个陷入困境的家庭重新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王某某是浙江某市一家企业的普通职工,年过五旬,家中有年迈的母亲需要赡养,妻子李某身体不好,常年在家休养,孩子刚参加工作不久。作为家中的顶梁柱,王某某每天骑电动车上下班,生活虽不富裕,却也算安稳。2025年秋天的一个傍晚,王某某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途经一处十字路口时,一辆小型轿车在转弯过程中未能及时避让,两车发生碰撞。王某某连人带车被撞出数米远,头部重重着地,当场昏迷。


路人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王某某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抢救。经诊断,其因重度颅脑损伤导致深度昏迷,虽经医护人员全力救治,仍于事故发生后第五天不幸离世。一个原本完整的家庭,瞬间失去了主心骨。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介入调查。肇事司机张某甲在笔录中称,王某某当时车速较快,自己转弯时已经来不及避让。交警部门最终认定,张某甲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这个“主次责任”的认定,像一盆冷水浇在了王某某家属头上。保险公司在初步沟通中明确表示,既然王某某负次要责任,那么赔偿金额就要按责任比例打折,死亡赔偿金不能全额支持。更让家属难以接受的是,保险公司还提出,王某某系农村户籍,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而非城镇居民标准。肇事方张某甲则称自己经济困难,除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赔付外,无力再承担更多赔偿。


“人没了,难道还要因为户籍和所谓的次要责任,连一个公道都讨不回来吗?”王某某的妻子李某后来回忆说,那段时间她整夜整夜睡不着,不知道该怎么面对年迈的婆婆和刚工作的孩子,更不知道该怎么和保险公司、肇事方周旋。


在亲友的推荐下,李某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在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专案小组,由资深交通法律师牵头,联动律所理赔专家与法医顾问,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


团队首先发现,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虽然在责任划分上认定王某某负次要责任,但该认定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最终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民事赔偿案件时,应当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各方过错程度。王某某虽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但该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较弱,而张某甲转弯未让直行、观察不周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团队决定在诉讼中主张张某甲应承担更高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农村户籍按农村标准计算”一说,团队指导李某收集了王某某生前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居住证明以及社区出具的长期居住材料,充分证明王某某虽为农村户籍,但已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多年,其主要收入来源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城镇,死亡赔偿金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第三,团队还发现,王某某的母亲已年过八旬,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符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初步核算中并未将此项纳入赔偿范围,团队随即补充了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村委会出具的无收入来源证明,确保被扶养人生活费得到全额支持。


在证据策略上,团队不仅固定了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死亡证明等基础材料,还调取了事故路段的监控视频,还原了事发时张某甲转弯未让行的完整过程。同时,团队申请对王某某的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死亡结果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排除了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自身疾病参与度”抗辩。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果然提出,王某某负次要责任,死亡赔偿金应按责任比例分担,且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泽良交通律师当庭指出,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张某甲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90%以上的赔偿责任;同时,王某某在城镇工作生活多年,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依法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虽认定王某某负次要责任,但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张某甲转弯未让直行、未注意观察的行为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某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较小,故酌定张某甲承担85%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标准,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提交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居住证明等证据,认定王某某生前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同时,法院支持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张某甲共计赔偿王某某家属一百余万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等。判决生效后,泽良律师团队持续跟进赔偿款到账进度,确保款项及时足额支付到家属手中。


“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交通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撑下去。”李某在拿到赔偿款后说,“他们不仅帮我们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更让我们觉得,这个家还有人愿意认真听我们把事情讲完。”


泽良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责任为先 全力以赴”的价值观,在交通事故法律纠纷中,以专业能力和真诚服务,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您或您的家人遇到类似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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