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9
46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鉴定往往是决定赔偿数额高低的关键环节。伤情是否构成伤残、构成几级伤残,直接关系到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多项费用的计算。然而,实践中不少伤者在鉴定环节遭遇阻力: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甚至以伤情恢复情况为由主张不构成伤残,导致伤者维权周期拉长、赔偿金额被大幅压缩。
伤残等级并非保险公司说了算,而是应当依据医疗记录、影像资料和法定鉴定标准综合认定。本案中,漳州的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保险公司对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介入后,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法律论证,帮助当事人守住了鉴定结论,最终获赔八十余万元。
王某某是一名在漳州务工多年的中年男性,平时靠跑运输维持一家生计。2024年下半年的一天傍晚,他驾驶轻型货车在漳州市某路段正常行驶时,被后方一辆变道超车的小型轿车撞击,车辆失控后撞上路边护栏。事故造成王某某腰部剧烈疼痛,无法自行下车,后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救治。经诊断,王某某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需住院接受手术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轿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住院期间,王某某接受了椎体成形手术,医疗费花了近十万元。出院后,他长期卧床休养,腰部活动明显受限,无法再从事原来的运输工作,家庭收入骤减。然而,当他拿着医疗材料向对方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时,保险公司却对伤情是否构成伤残提出质疑,认为其骨折经手术后恢复良好,不构成十级伤残,只愿意按照未构成伤残的标准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基础费用,双方差距悬殊。
保险公司的主张很明确:王某某的腰椎骨折已经过手术治疗,术后复查显示椎体高度有所恢复,未留下明显功能障碍,不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关于十级伤残的认定条件。保险公司还提出,即使构成伤残,也应当以重新鉴定的结论为准,并暗示王某某的鉴定可能存在“人为拔高”的情况。
面对保险公司的质疑,王某某既委屈又无助。他明明术后一直腰痛,弯腰、久坐都困难,连搬一箱货都做不到,怎么到了保险公司嘴里就成了“恢复良好”?更让他焦虑的是,自己不懂法律,也不知道鉴定结论到底能不能站得住脚,家里还有老人和孩子要养,赔偿款迟迟拿不到,生活几乎陷入停滞。经工友介绍,他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咨询。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王某某的腰椎压缩性骨折术后,是否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介入后,第一时间对王某某的全部医疗材料进行了系统梳理。律师发现,虽然手术确实对骨折椎体进行了复位,但影像资料显示椎体高度仍存在部分丢失,且王某某术后持续存在腰部活动受限的临床表现。团队随即联动律所合作的法医顾问,对伤情进行了专业评估,确认其伤情符合十级伤残的评定标准。
在此基础上,律师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展开工作。第一,固定鉴定依据。团队指导王某某补充收集了术前、术后全部影像资料和复查记录,并申请鉴定机构对腰椎活动度进行了详细测量,确保鉴定结论有充分的医学支撑。第二,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提前准备了书面质证意见,从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性、鉴定标准适用等角度论证原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第三,结合王某某的务工情况和家庭状况,全面核算了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确保赔偿主张有理有据。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保险公司果然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并坚持认为王某某不构成伤残。泽良律师当庭提交了完整的医疗证据链和法医顾问的专业意见,指出原鉴定机构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与王某某的实际功能障碍相符,保险公司仅凭主观推测要求重新鉴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经审查,采纳了泽良律师的意见,未准许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某因本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八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泽良律师持续跟进赔偿款到账进度,确保款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拿到赔偿款的那天,王某某对泽良律师说:“出事以后我最怕的就是保险公司一直拖着不认,是你们帮我把该拿的钱一分不少地要了回来。”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争议,考验的不仅是法律知识,更是对医学标准和证据规则的精准把握。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依托法医顾问、理赔专家等多维度专业支持,从鉴定依据固定到庭审质证应对,为伤者提供全流程的维权保障。如您或家人正在经历类似困扰,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泽良律师事务所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与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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