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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电动自行车与货车碰撞截肢案:泽良律所突破责任认定争议,助力获赔一百六十余万元
2026-10-19      60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责任认定往往是决定赔偿走向的第一道关口。尤其是当事故双方对信号灯状态、行驶轨迹各执一词,交警部门因客观证据不足无法作出明确责任划分时,伤者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这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较量,更是对律师专业能力和证据策略的深度考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非最终定论。这意味着,即使责任认定存在争议,当事人依然可以通过诉讼中的举证、质证,争取法院对责任比例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认定。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广州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因事故导致左下肢截肢,在责任认定陷入僵局的情况下,通过律师的专业取证与诉讼策略,最终成功获赔一百六十余万元。


王某某是一名在广州务工多年的中年男子,日常以电动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2024年3月的一天傍晚,他像往常一样骑行在广州市某主干道辅路上,准备返回住处。此时,一辆同向行驶的重型货车在右转过程中与王某某发生碰撞,巨大的冲击力将王某某连人带车卷入车轮下。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左下肢严重毁损伤,不得不接受截肢手术,同时伴有骨盆骨折、多发肋骨骨折等严重伤情。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迅速累积,而更让王某某和家人难以承受的是,他从此失去了左腿,劳动能力严重受损。


然而,事故责任的认定却陷入了争议。货车驾驶员张某甲在交警询问时称,自己右转时已提前开启转向灯,是王某某骑行速度过快、试图从右侧超车才导致碰撞。而王某某则坚称,自己一直在辅路正常直行,是货车突然右转未予避让才酿成惨剧。由于事发路段监控角度未能完整覆盖碰撞瞬间,交警部门经调查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


这一纸证明,让王某某一家陷入了巨大的无助。货车方及保险公司据此主张王某某应承担同等甚至主要责任,保险公司仅愿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先行垫付,商业险部分则拒绝按比例赔偿。王某某的妻子多次与对方沟通,得到的答复始终是:“责任都没定,我们没法赔那么多。”面对高额的后续治疗费和假肢配置费用,王某某感到前所未有的绝望:“我腿没了,难道连一个说法都要不到吗?”


在病友的推荐下,王某某的家属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在了解基本情况后,迅速指派具有丰富交通事故办案经验的律师承办此案。律师第一时间前往医院探望王某某,安抚其情绪,并着手梳理案件材料。


核心法律争议由此浮出水面:在交警未作出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如何通过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说服法院对双方过错程度作出认定,进而确定民事赔偿比例?


面对这一难题,泽良律师团队制定了周密的办案策略。


首先,律师发现,虽然交警未能查明事故瞬间的信号灯和轨迹,但事发路段附近有一处商铺的监控探头可能记录下了部分过程。律师立即指导王某某家属向交警部门申请调取该监控,并同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经过多方努力,最终调取到一段关键视频:画面显示,货车在右转时,其右侧车身与王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接触前,货车并未有明显减速或停车让行迹象,且货车右转时未充分观察右侧非机动车道情况。


其次,律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关于转弯机动车让行直行车辆、行人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过错责任的规定,主张货车驾驶员张某甲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同时,针对王某某是否存在超速或违规骑行的问题,律师通过调取王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证明其车辆符合国标,且事发时王某某佩戴了安全头盔,不存在明显过错。


再次,针对王某某的伤残情况,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及时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王某某左下肢截肢构成六级伤残,骨盆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综合伤残赔偿指数较高。律师还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完整的医疗记录、误工证明、护理依赖证明、假肢配置及更换周期的医学建议等,为后续赔偿计算打下坚实基础。


在诉讼策略上,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会以“责任无法认定”为由,主张按同等责任甚至次要责任比例赔偿,并可能对伤残等级、假肢费用等提出异议。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详尽的证据清单和法律依据,并申请了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准备。


2024年8月,泽良律师代理王某某向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货车驾驶员张某甲、车辆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二百余万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责任比例展开了激烈交锋。


保险公司代理人主张:交警部门已出具事故证明,认定责任无法查清,根据公平原则,王某某应自行承担至少50%的责任。且王某某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未充分注意安全,亦存在一定过错。


泽良律师回应:第一,事故证明仅表明交警未能查清成因,并不等同于双方各担一半责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时,应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否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我方提交的监控视频清晰显示,货车右转时未停车让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第三,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其本人佩戴了头盔,已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交警部门未能作出责任认定,但根据泽良律师提交的监控视频、车辆技术参数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货车驾驶员张某甲在右转时未按规定让行直行车辆,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王某某在辅路直行,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酌定张某甲承担90%的赔偿责任,王某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伤残等级和假肢费用异议,法院采纳了司法鉴定意见,并结合假肢配置机构的专业建议,认定了假肢的更换周期和费用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王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一百六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泽良律师持续跟进赔偿款到账进度,确保款项及时支付到位。


拿到赔偿款的那天,王某某沉默了很久,最后只说了一句:“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还能不能撑下来。”


泽良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责任为先 全力以赴”的价值观,在交通事故领域,泽良全晟交通事故团队以专业能力和温情服务,为每一位伤者争取应有的尊严与权益。如您或您的家人遇到类似交通事故纠纷,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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