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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重疾险肺癌带病投保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健康告知抗辩,助力获赔七十九万元
2026-10-19      52     

投保人投保时未主动提及的既往就诊记录,是否必然构成保险法上的“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能否据此解除合同并拒付重疾保险金?这是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最常见、也最让投保人感到无助的法律争议。


保险法第十六条确立的“询问告知主义”原则,意味着投保人仅对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公司行使解除权受到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严格限制。在厦门,一位罹患肺癌的投保人就遭遇了保险公司以“投保当天存在就诊记录、带病投保”为由的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和诉讼策略,在庭前快速调解,助力当事人获赔七十九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厦门市某企业的职工,常年忙于工作,对自身健康关注不多。2021年初,李某开始出现间歇性咳嗽,起初以为是普通感冒,便前往厦门某医院门诊就诊,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但李某因工作繁忙未及时复查。此后数月,咳嗽症状反复,李某于2021年6月再次就诊,CT检查发现肺部阴影,最终被确诊为肺癌。


这一诊断对李某及其家庭无疑是沉重打击。幸运的是,李某早在2020年9月就通过某保险公司的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八十万元,保障范围涵盖恶性肿瘤。李某整理好病历资料后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期待这笔保险金能够缓解高昂的治疗费用压力。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李某措手不及。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李某在投保当天(2020年9月某日)曾在该市某医院有过一次门诊就诊记录,诊断为“呼吸道感染”,且病历中记载李某自述“咳嗽两周”。保险公司据此认定,李某在投保时已存在咳嗽症状并就医,却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说明,属于“带病投保”,构成未如实告知,遂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在他看来,投保当天的就诊只是因普通感冒去开药,医生也未提示严重问题,自己根本不知道当时已患重疾或存在重大健康隐患。健康告知问卷中询问的是“是否患有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他如实填写了“否”,并未故意隐瞒任何重要事实。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李某既愤怒又无助,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朋友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梳理了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投保人投保前的就诊行为是否构成对健康告知问卷的违反,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律师团队首先调取了李某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全文,发现问卷中关于呼吸系统疾病的询问仅涉及“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结核”等明确列举的疾病,并未泛泛询问“近期是否有咳嗽症状”或“是否曾因任何原因就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具体内容。保险公司以概括性、模糊性的就诊记录推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缺乏明确的询问依据。


其次,律师团队重点审查了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的时间。保险合同成立于2020年9月,保险公司于2022年3月才发出拒赔通知,已超过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的不可抗辩期。律师指出,即便投保人存在告知瑕疵,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也已因超过法定期限而消灭,其拒赔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律师团队申请调取了李某投保当天及此前的完整门诊病历,并咨询了医学专家。专家意见认为,李某投保前的就诊记录显示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属于常见轻微疾病,与后续确诊的肺癌并无医学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且该次就诊的检查手段(如听诊、血常规)无法发现早期肺癌。这进一步削弱了保险公司关于“带病投保”的事实基础。


在证据准备充分后,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试图以投保当天的就诊记录证明其“带病投保”的故意。我方则紧扣询问告知范围和不可抗辩条款,逐一反驳对方观点,并提交了健康告知问卷、门诊病历、医学专家意见等关键证据。


法院在庭前调解阶段对双方观点进行了初步审查。法官注意到,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问卷确实未就“咳嗽症状”或“近期就诊”进行明确询问,且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解除权已消灭。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李某保险金七十九万元,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拿到调解书的那一刻,李某感慨万千:“如果不是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我理清这些法律问题,我可能真的就放弃了。他们让我知道,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并不是最终答案。”


本案的快速调解,不仅为李某争取到了急需的治疗资金,也再次明确了重疾险理赔中“询问告知主义”和“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边界。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提醒,投保人在面对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拒赔时,不必慌张,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重点审查健康告知问卷的具体询问内容以及合同成立时间是否已超过两年,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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