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1
26 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猝死,雇主责任险到底该不该赔?保险公司常以“猝死非意外”“主体不适格”为由拒赔,让本就痛失亲人的家属和面临赔偿压力的企业雪上加霜。这类争议的核心,往往不在于事故本身,而在于保险合同对“雇员”的界定、对保险责任的解释,以及索赔主体的资格认定。
保险合同的解释应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保险公司不能随意限缩自身责任。在三明,就有一家企业和一位猝死员工的家属,遭遇了保险公司以“主体不适格、心源性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的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扎实的证据组织,在一审、二审中取得全胜,最终助力获赔100万元保险金。
李某是三明市某公司的一名员工,日常工作勤恳。公司为包括李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希望能在发生意外时给员工和公司一份保障。然而,不幸突然降临。某日,李某在工作期间突然倒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突如其来的噩耗让李某的家属陷入巨大悲痛,公司也面临沉重的赔偿压力。家属和公司整理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约定的“意外事故”,且家属并非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主体不适格,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家属和公司感到既委屈又无助:员工明明是在工作期间倒下,公司也明明买了保险,怎么到了理赔时却处处碰壁?经多方咨询,他们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委托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处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一、李某的猝死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二、李某的继承人是否具备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原告主体资格。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材料,发现了几个关键突破口。第一,保险合同对“意外”的定义并未明确排除猝死,且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关条款不应产生效力。第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李某在工作期间猝死,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保险公司理应赔付。第三,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保险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保险金请求权,家属作为原告主体适格。
围绕这些突破口,律师指导家属和公司收集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作证明、医院诊断证明、死亡证明、保险合同及投保材料等证据,并重点固定了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事实。律师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以“猝死非意外”“主体不适格”作为主要抗辩理由,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和法律意见。
一审中,保险公司坚持拒赔立场。泽良律师针锋相对,指出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的定义并未将猝死排除在外,且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同时,李某的继承人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阶段,保险公司主张家属主体不适格、心源性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泽良律师提交了详实的答辩意见和类案判例,强调被保险人继承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保险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最终,省高院依法裁定驳回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拿到最终裁定,李某的家属感慨道:“如果不是遇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我们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目前,100万元保险金已顺利赔付,既告慰了逝者,也缓解了企业和家属的燃眉之急。
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专攻全国保险拒赔的精品律所,协作团队人数360+,多次荣登CCTV《法律讲堂》分析讲解保险拒赔案件,累计办理保险纠纷胜案15000余件。如遇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拒赔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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