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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寿险身故理赔被指未如实告知案:泽良律所突破免责抗辩,助力获赔八十万元
2026-10-21      13     

寿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赔,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争议之一。投保人是否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病史、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往往直接决定理赔成败。对于普通家庭而言,一纸拒赔通知背后,是失去亲人后再度承受的经济与情感双重打击。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本案中,广州一位企业员工王某某身故后,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未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询问告知范围”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展开论证,最终帮助家属获赔八十万元保险金。


王某某,男,广州某企业员工,年近五十,平日身体尚可,仅有血压偏高的情况,未规律服药。2021年3月,王某某通过某保险销售平台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额八十万元,受益人为其配偶李某。投保时,销售人员未逐项询问健康情况,仅让王某某在电子投保单上勾选“否”并签字确认。2023年9月,王某某因突发心脑血管疾病在家中身故。李某悲痛之余,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王某某投保前曾有过门诊血压测量记录,显示血压偏高,属于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遂于2023年11月发出《拒赔通知书》,同时通知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李某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均被以“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为由拒绝。家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房贷与子女教育支出压力陡增,李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丈夫投保时并未有人详细询问,如今保险公司却拿几年前的血压记录做文章。


经亲友介绍,李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判断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在投保时进行了有效询问、王某某未告知血压偏高是否构成“重大过失”、以及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保险公司主张,投保单健康告知事项中明确列有“是否患有高血压或血压异常”一项,王某某勾选“否”,属于故意隐瞒,故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李某则认为,投保过程全程由销售人员操作手机,并未逐条询问,丈夫只是配合签字,根本不清楚告知内容。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分析认为,第一,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需举证证明其确实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询问。本案电子投保记录显示,销售人员操作过程无任何询问留痕,健康告知页面系系统默认勾选,不能证明王某某本人作出了明确回答。第二,王某某血压偏高但从未确诊高血压病,亦未服药治疗,不属于“明知疾病而故意隐瞒”的情形,至多构成重大过失,而重大过失未告知必须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才能免责。第三,保险合同成立于2021年3月,至2023年9月事故发生时已超过两年,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王某某生前的门诊病历、体检报告,证明其血压偏高但并未确诊高血压,亦无相关治疗记录;同时调取了电子投保操作日志,证明销售人员未进行逐项询问;并固定了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事故时间的证据,以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律师还预判保险公司可能主张王某某系“故意带病投保”,提前准备了王某某既往体检报告中血压值处于临界范围的合理解释,以及同期同类保险产品的核保规则,证明即使如实告知血压偏高,保险公司通常也仅会加费承保而非直接拒保,从而削弱“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因果关系。


2024年1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八十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王某某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属于故意行为,并提交了投保单电子签名记录。我方则指出,电子签名仅能证明王某某签署了投保单,不能证明销售人员就健康告知事项进行了具体询问;同时,保险公司未在合同成立两年内行使解除权,已丧失解除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对健康告知事项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询问,王某某未告知血压偏高不构成故意隐瞒;且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身故保险金八十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李某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我一点点理清证据,我根本不知道还能怎么办。这笔钱不仅缓解了家里的困难,也让我觉得法律是讲道理的。”


(本文由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事业部整理。如有寿险理赔纠纷,可拨打咨询电话: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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