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1
15 寿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是最常见的争议之一。投保时的一句询问、一份体检报告上的结节记录,往往在事故发生后被放大为拒赔的全部理由。但未如实告知是否必然导致拒赔?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询问和提示说明义务?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受益人能否拿到应得的保险金。
保险法确立的近因原则和询问告知规则,是破解此类拒赔的核心依据。本案发生在广州,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身故后,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存在健康异常未告知为由拒赔。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介入后,围绕健康告知的询问范围、因果关系和条款提示义务展开论证,最终助力家属获赔八十万元。
李某,广州某企业职工,四十余岁,平日工作繁忙,身体并无明显不适。多年前,李某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八十万元,指定其配偶王某某为受益人。投保时,代理人仅简单询问了“有没有住过院、有没有重大疾病”,李某均回答没有,随后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此后数年,李某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持续有效。
2023年下半年,李某在家中突发胸痛,送医后经抢救无效身故,死亡原因记载为急性心肌梗死。处理完后事,王某某整理遗物时找到保单,随即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李某在投保前两年的体检报告中曾有“心电图异常”“血压偏高”等记录,遂以李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作出拒赔通知,并告知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
王某某难以接受这个结果。在她看来,李某投保时并没有隐瞒什么,代理人当时也没有详细问过体检报告上的每一项指标,如今人已经不在了,保险公司却拿几年前的一份体检记录来否定整份保单。她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态度坚决,表示拒赔依据充分。经朋友介绍,王某某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律师,希望讨一个说法。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该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据此拒赔并解除合同。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梳理了投保全过程的证据。经查阅投保单发现,保险公司采用的是概括性询问方式,仅笼统询问“是否患有重大疾病或住院治疗”,并未就心电图异常、血压偏高等具体指标逐项询问。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具体内容,保险人以概括性条款询问的,投保人对此不负告知义务。
其次,律师重点审查了体检报告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李某投保前的体检记录虽显示心电图异常和血压偏高,但并未被诊断为冠心病或心肌梗死,也未进行过针对性治疗。医学专家分析认为,心电图异常和血压偏高属于常见体征,与数年后的急性心肌梗死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要求,未告知事项须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才能主张免责。
再次,律师核查了保险代理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代理人出庭作证时承认,投保时并未就健康告知事项逐条向李某说明,也未提示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明确的询问和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的适用存在障碍。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某调取了李某历年的体检报告、门诊病历和住院记录,固定了投保前不存在重大疾病诊断的事实;同时申请代理人出庭作证,还原投保时的询问过程;并委托医学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论证体检异常指标与心肌梗死之间缺乏因果关系。针对保险公司可能主张的“故意隐瞒”和“重大过失”,律师提前准备了反驳方案,强调即使存在遗漏,也属于一般性疏忽,且与保险事故无直接关联。
诉讼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明知体检异常却未告知,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合法有据。泽良律师回应指出,保险公司的询问条款过于概括,未明确指向具体健康指标,投保人无从判断应当告知哪些内容;且体检异常并非疾病诊断,与身故原因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以概括性条款询问,不能认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体检记录中的异常指标未达到影响承保决策的程度,且与保险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主要观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八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收到保险金。她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把投保单和体检报告一条一条讲清楚,我根本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这个结果让我觉得,法律还是讲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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