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分居期间夫妻收入、财产的认定与分割规则|厦门家事实务——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
2026-10-22      15     
导语: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后,双方往往分开居住、经济各自独立,不少当事人因此误认为分居之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需要明确的是,在未办理离婚登记、亦无书面婚内财产约定的前提下,分居并不产生财产分别所有的法律效果,分居期间的收入与财产认定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一、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 1062 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经营收益、投资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居仅属于人民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事实情形,不改变婚姻关系存续的事实,亦不当然变更财产共有属性。同时,《民法典》第 1065 条允许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该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福建地区实务裁判要点
厦门思明、湖里法院审理分居期间财产分割案件,重点核查三项事实:分居起始时间、是否存在书面分居或财产协议、双方家庭开支及子女抚养承担情况。分居期间一方无合理理由大额向近亲属转账、转移资金的,可被认定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依法少分。长期分居、一方独立承担子女抚养费、房租等大额开支的,法院分割财产时会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调整比例,而非机械对半分割。分居期间以工资收入购置的房产、理财、基金,来源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纳入分割范围。
三、实务风险提示
  1. 不存在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的法律规定,分居不产生离婚效力;
  2. 配偶一方名下银行、证券账户,起诉后可由律师持调查令调取完整流水,资金去向难以隐瞒;
  3. 分居阶段私自转移存款、理财、赎回基金,资金痕迹清晰,举证责任在转移方;
  4. 口头约定分居财产各自所有,诉讼中无法作为抗辩依据;
  5. 分居期间独自承担的家庭大额支出,需保留凭证,方可在分割时主张抵扣或酌定倾斜;
  6. 分居期间一方对外举债的,需结合借款用途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避免被他人债务牵连;
  7. 分居期间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需双方真实自愿并以书面形式完成,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四、证据准备指引
分居证明(租房合同、物业记录、聊天记录、居住地址变更材料)、银行及证券账户流水、子女抚养与家庭开支凭证、婚内财产约定(如有)。
五、律师建议
分居阶段是财产风险高发期,建议当事人及时留存收入与支出凭证,留意对方资金异动,避免对方在分居期间隐匿、转移婚内收入。如您在厦门处于分居状态,担心对方转移存款、理财,或需要就分居财产归属进行书面安排,可联系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罗春晓律师制定取证与协议方案。
免责声明:本文仅作法律科普,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以证据及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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