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厦门,不少拥有多套房产、大额投资、企业经营资产的当事人,希望通过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将婚内所得、婚前增值约定归单方个人所有,实现资产隔离。但实务中大量婚内财产协议被认定部分无效、无法对抗债权人,或因条款瑕疵达不到财产隔离效果。很多客户误以为只要双方签字,财产就可以完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厦门思明、湖里法院在审理此类百万标的财产争议案件中,对协议效力、条款边界、对外效力有清晰审查标准。
一、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 1065 条,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该约定
仅对内约束夫妻双方,债权人不知情的,不能对抗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同时《民法典》第 143 条、第 153 条,协议不能存在欺诈胁迫、不能规避债务、不能限制婚姻自由、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否则相关约定无效。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移给一方,意图逃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二、厦门地区实务裁判要点
厦门思明、湖里法院审理百万标的婚内财产协议案件,审查分为四层:第一,签约时双方是否知情资产全貌,是否存在隐瞒房产、股权、理财等大额资产;第二,协议条款是否清晰,资产信息是否写明不动产坐落、股权标的、账户信息,笼统写 “全部财产归一方” 容易在标的案件中产生争议;第三,是否存在以婚内财产约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逃避债务的目的;第四,是否存在限制离婚、放弃抚养权、高额忠诚违约金等容易被认定无效的条款。
厦门家事审判口径:婚内财产协议≠离婚协议,不以离婚作为生效条件;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婚内财产协议原则上签字即生效。对于房产、车辆等不动产、特殊动产,协议约定归一方,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对内约定有效,但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存在被查封、执行风险。
三、实务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