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泉州晋江、石狮民营经济发达,不少经营者婚内将大额资金、房产、车辆赠与婚外第三人,该类案件标的常达百万级别。很多当事人不清楚,配偶赠与第三者的资产,只要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原配有权起诉要求全额返还;但诉讼中资金混同、赠与证据不足、资产已经转手等问题,会大幅提高追回难度,泉州法院对这类赠与返还案件形成稳定裁判尺度。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1062 条,婚内取得的经营收入、存款、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大额共同财产,应当双方协商一致。《民法典》第 153 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无偿向第三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无效,原配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全部赠与财产。财产已经被出售、置换的,可以主张返还对应折价款项。
二、泉州地区实务裁判要点
晋江、石狮法院审理该类赠与返还案件,核心审查三点:资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是否基于不正当关系、受赠财产是否还存在。转账、购房款、购车款、奢侈品、装修款都属于可追回范围;如果第三者抗辩属于借款、劳务报酬,举证责任在第三者,需要提交借条、服务合同等真实交易凭证。
资金经过多次转账、多层代持账户流转,法院支持穿透审查资金源头;第三者将房产再次出售过户给案外善意第三人,无法追回房屋,只能主张返还售房款。泉州本地裁判口径:返还财产一般是全额返还,不按照夫妻一人一半份额主张,因为整个赠与行为整体无效,不是仅一半份额无效。同时,该类案件可以和离婚诉讼并行,也可以单独先提起赠与无效返还之诉。
三、实务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