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广州天河、海珠聚集大量科创、商贸公司股东,很多持股夫妻希望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把婚后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约定归登记持股方个人所有,隔离配偶的分割权利。股权不同于存款房产,同时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公司法》双重约束,广州地区法院对于婚内财产协议中股权条款的效力、对外效力、股东优先购买权有特殊审查规则,百万标的股权隔离方案设计失误,会直接导致股权约定无法落地。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1065 条允许夫妻书面约定婚内取得股权归属;但《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人合性,股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婚内财产协议对内可以约定股权价值归属、收益归属;协议本身不等于股权转让。如果协议约定股权权属变更给非持股配偶,属于股权对外转让,需要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优先购买规则;仅仅约定股权归持股方个人所有,不改变登记股东身份,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广州地区实务裁判要点
广州天河、海珠法院审理股权婚内约定案件区分两层:第一层,夫妻内部效力:只要协议是真实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不逃避债务,约定婚内股权归持股一方个人所有,在夫妻之间有效,离婚时配偶不能再主张分割股权本身;第二层,对外效力:股权质押、转让、公司分红、债权人执行,仍然以工商登记公示信息为准。
广州家事审判的常见裁判口径:婚内财产协议只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价值归属,不能直接变更股东身份;如果后续离婚,配偶依据婚内协议,不能直接要求登记成为股东,只能主张协议对应的价值确认。若协议约定将股权转给配偶,没有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该股权变更约定在实操层面无法履行。同时,股权对应的分红,协议明确分红归持股方个人,才可以隔离分红;如果只写股权归一方,没有约定分红归属,容易产生争议。
三、实务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