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厦门岛内房产标的较高,很多夫妻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一方名下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但是出于税费、贷款、限售等原因,迟迟没有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等到双方感情恶化,赠与方主张撤销赠与,厦门法院对于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和普通赠与合同,适用不同裁判规则,是房产约定里高频争议点。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658 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赠与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32 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单纯房产赠与条款,没有过户,赠与人享有撤销权;但如果条款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不是单纯赠与,规则不一样。二者边界,是厦门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二、厦门地区实务裁判要点
厦门思明、湖里法院区分两份不同性质约定:第一种,整个协议是婚内财产约定,双方对全部现有和未来财产做整体性财产制安排,房产条款只是整体财产约定其中一项,一般不单独适用赠与撤销规则;第二种,协议核心内容就是单独把一套房产赠与对方,其余财产仍然按照法定共同财产制,该条款属于赠与,过户前可以撤销。
法院审查重点看协议整体结构、签约背景、是否对价安排。很多当事人的踩坑点:协议标题写 “婚内财产协议”,内容却只有单一房产赠与,最终被法院定性为赠与合同,支持撤销。同时,房产存在抵押按揭的,银行不配合解押,客观上无法过户,也会影响履行。
三、实务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