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福州很多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主,希望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经营负债属于一方个人债务,以此隔离家庭房产、存款、股权。不少标的案件显示,婚内财产协议的债务约定对内有效,不等于可以对抗外部债权人。福州法院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债务隔离边界、债权人知情要件,审查标准非常严格,很多当事人高估了婚内协议的债务隔离效果。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1065 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也就是说,想要隔离对外债务,核心要件是
债权人在出借、交易时明知夫妻财产约定;债权人不知情的,夫妻内部债务约定,不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债权人依然可以起诉夫妻双方、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二、福州地区实务裁判要点
福州鼓楼、仓山法院在执行异议、民间借贷衍生家事案件中,重点审查债权人知情证据。仅仅夫妻双方签协议,没有向债权人告知、没有在借款合同、交易文件上载明财产约定,几乎无法对抗债权人。哪怕借款合同写明由单方承担债务,也不等于属于夫妻个人债务,仍然要审查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共同家庭生活。
如果债务已经产生之后,夫妻才补签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债务归一方,该约定不能溯及既往对抗已经存在的债权人,甚至存在被认定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撤销的风险。财产约定可以在夫妻内部划分最终责任,一方对外偿还共同债务之后,可以依据婚内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三、实务风险提示